2009年9月21日星期一

《官方机密法令》不应妨碍一般知情权

制定《官方机密法令》的准绳与目的,不应该是妨碍人民的一般知情权,反倒应该是提升及分辨其中的差别。

近来除了思考《内安法》的存废的好处,官方机密这用字不应该用来保护当政的既得利益者,如果出现滥用,制法的用意已经被扭曲。

如果所谓揭发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我们应该保护的是揭发者,而不是因为有滥用法令做保护的人,因为他们若是不希望人民经由揭发进而得知他们是否涉及不法,法律不应该是制定来保护侵权的部分。

余福棋写了非常有系统辩证的文章

纳吉以辩证法来达到矛盾统一?
http://erhc79.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html


有兴趣者,记得阅读,反思及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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