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单纯强调“选党”或“选人”,都无法完全解决代议民主所面对的问题。
先谈“选党”。
政党本身并非完美的组织。政党的路线、候选人的遴选,以及资源分配,最终仍然受到党领导层与内部权力结构的影响。即使党领袖是透过党内民主程序产生,也不代表派系斗争、排斥异己或权力过度集中等问题不会出现。因此,若认为只要选党,一切问题便能迎刃而解,这样的理解显然过于理想化。
然而,“选人”也同样不是完美答案。
现实政治中,我们曾见过议员跳槽、政治结盟重组,甚至出现与选举结果明显不符的执政组合。即使后来有了反跳槽法,也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制度能够约束行为,却无法完全约束一个人的政治立场与政治选择。
因此,真正值得讨论的并不是议员是否必须绝对服从政党,而是议员是否尊重自己当初取得选民授权的基础。
在马来西亚的选举制度下,大部分候选人并非以独立人士身份当选,而是透过政党的平台、理念、竞选宣言及组织资源争取支持。选民投下的一票,往往同时包含对候选人与政党的认可。
因此,一个候选人获得授权后,若在重大政治立场上彻底背离当初竞选时所提出的承诺,即使法律上未必构成跳槽,也同样可能影响选民原本期待实现的政治结果。
例如,有些议员虽然没有退党,却长期与原有路线保持距离,甚至透过弃权、缺席表决、不表态等方式影响重大决策。严格来说,这与正式跳槽并不完全相同,因为他们仍然留在原有组织之内,也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党纪约束。
然而,两者仍存在一个共同点:选民原本授权所期待的政治方向,最终可能无法实现。
因此,问题不在于党内是否允许异议。事实上,一个健康的政党本来就应当允许不同意见存在。问题在于,当这种异议已经发展到足以改变原本竞选承诺所对应的政治结果时,便会产生授权是否被重新诠释,甚至被背离的争议。
同样地,议员也不应被视为完全服从政党的工具。如果政党本身违背竞选承诺、改变原有路线,甚至出现严重失信于民的情况,议员当然有权表达反对意见,甚至拒绝配合。
但与此同时,若议员决定彻底脱离原有政治路线,甚至不再认同当初争取选票时所提出的核心主张,那么从政治伦理角度而言,最合理的做法应当是重新寻求选民授权,而不是继续以原有授权作为政治资本。
因此,我认为问题的核心从来不在于“选党”还是“选人”,而是在于候选人、政党与选民之间所建立的政治契约是否得到尊重。
无论是跳槽、退党、党内长期抵制原有路线,还是利用制度漏洞规避法律约束,只要最终导致选民投票时所期待的政治方向被根本改变,就会产生背离选民授权的争议。这才是整个问题真正值得讨论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