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0日星期六

为何垃圾也区分非清真?

这一规定本来是源于部分大型超市(Hypermarkets)设有专门的“非清真销售区”。为了确保这些区域产生的有机废弃物在被送往垃圾房前,能与普通(清真)废弃物分开处理,指南中才保留了这一要求。
如果大家记得那就是当年连手推车都区分清真与非清真,至于哪一家霸市,大家忘记了?
可能大家以为是这霸市的问题,却没有看回霸市完全遵循该指南。
所以李健聪嘴巴说这指南问题,问题却不是新的,就因为今天他想退出公正党却没这个胆在嘴巴讲爽而已。
​有官员表示,这项要求在过往的指南中其实已经存在了好几年,只是在更新后的《2025年雪兰莪州商业发展规划指南与标准》中被保留了下来。此前政府并未收到业者的正式投诉,因此一直维持执行。
其实评议者你们有想到问题所在?
尤其是在细节?
条例规定基本就出现在商场。尤其是在有华人社区及有卖猪肉的商场。
有如此区分是合理的,因为猪肉去骨头后,适合让非穆斯林处理吗?
当然大家买猪肉很方便。
但同样的,就算肢解的猪🐷头也要穆斯林清洁工处理?
当然不行啦!
有些规定基本上各州都有,只是大家都没看,没思考。

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

政治无底线就无敌?

“世无常贵,事无常师”

人间地狱往往由通往天堂的愿望铺就: 当政客和信徒坚信自己代表的是“绝对的善”,而对手代表的是“绝对的恶”时,为了实现那个崇高的终极目标,任何当下的残暴、谎言和牺牲都会被神圣化。在“拯救人类”或“复兴大业”的旗帜下,人性的底线最容易被践踏。

另一个就是“破窗效应”,如果博弈的一方遵守底线,而另一方通过打破底线获得了巨大的权力收益,那么坚守底线的一方就会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规则的逆淘汰,靠的是先发制人。

我国政治没有建立威慑机制: 当对手一开始破坏底线时,防御方必须立刻在合法范围内给予强硬且对等的回击,让对手明确感知到“破坏规则会立刻遭到报复,且代价沉重”。盲目的隐忍只会滋长对方的嚣张气焰。

当对手一切都是歪七扭八,本来就不应该应和让他们抢到至高点,这就是安华最笨也不实在。换着老马是拧着叫巫统解散。不要的就是这凌驾于“匈奴王”也美化成心灵鸡汤,恶心死了。

刺破泡沫,捏着关键利益且保留给所有人回到正确的赛道才是真正的懂得治世的人。

所以这脱离现实,跑了套,离奇丑陋为了能在一起,上演一场把自己身段也拉低的玩法,这不是政治手段,而是本质里头好几种人是差不多。

同心党算第几势力?

基本上选前不肯结盟,选后会不会结盟就是一道不怎么道德规范的规范,同心不同德最终被反跳槽法给绑在一起更听命于主席,然后一样指责公正党却与公正党无两的问题就出现。

如果单凭他们不过像社会主义党或MUDA个别一样,但至少前两个是结盟了,至少那个勉强算第四个,这个连第五个也不是顶多比较像民兴党在西马。

因为更大的势力还有砂盟或沙盟,稳稳当当有左右局势的实力。

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

宗教指南争议的背后

基本上有些问题出在理解力不够的情况。
只要土地的产权和用途是合法的(无论是自己买的私人地,还是政府通过正规程序拨出的宗教保留地),兴建非穆宗教场所依然是可以正常申请并盖起来的。
这项禁令封死的是什么?
非法霸占:绝对禁止
尤其是在政府土地上。

我再举一些例子,道路交通本来就是用于交通。我国允许路上游神吗?
只有在获得相关单位的批准下的游神是合法且允许的。
而这就涉及规范及指南。

此前雪州引起争议的《新指南》草案中,原话是:“未来的新商业区,禁止将店屋或商业建筑转换成非伊斯兰宗教场所(RIBI)”。
政府官员的定义:这里的“宗教场所”,指的是地契上被正式注册、面向公众开放的大型独立庙宇或大教堂。
民间的误读:网民和部分信徒看到这条文后,误以为只要不准注册,就等同于“不准信徒在店屋里聚会、不准设立小礼拜堂、不准祷告”。这种过度解读在网络上传播,才变成了“新商区不准非穆祈祷”的谣言或误解。
前提是如果无论回教或非穆宗教活动都属于宪法赋予及保障的规范。
执法方面不能及不适合给于干预,除非非法活动或抵触法律。
在执法检查或纠正,从不存在因为与指南违背而需要被执法或处理,这就是法律及指南的差别。


2026年6月9日星期二

能听懂扎心话的人是智者

曲高和寡是常态,不合群是一种勇敢,孤独是最好的修行。看清真相,实现内心的富足。
在热闹的谎言中冷眼,不趋众而讨好也不做违心事。
这世界本来人人都爱听好听的话,扎心的不好听的话往往才是解套的方法。
刮骨疗毒需要承受痛苦,打破幻觉才能看清现实。

2026年6月6日星期六

政党政治的缺失

简单来说,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最终被选出来的都是民意代表,而民意代表终究是人,不是机器。因此,无论是“选党”还是“选人”,都不存在绝对理想的模式。

事实上,民主制度本来就需要议员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判断能力。尤其是执政党的后座议员,他们除了支持政府施政之外,本来还肩负监督政府、纠正错误以及提出不同意见的职责。

如果一个议员为了确保下届继续获得提名,而选择对明显的问题保持沉默,甚至放弃监督职责,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选民对代议士的期待?这同样值得被质疑。

因此,问题并不一定出在议员提出异议本身。一个健康的民主制度,本来就应该容许异议存在。真正的问题在于,当政党政治逐渐凌驾于公共责任之上时,无论是盲目服从党意,还是完全背离当初获得授权的政治立场,都可能损害选民的利益。

换句话说,许多争议并非来自异议本身,而是来自政党政治先天存在的不完美。如何在政党纪律、议员良知与选民授权之间取得平衡,才是民主政治长期面对的真正难题。

选党与选人下的不完美

我认为,单纯强调“选党”或“选人”,都无法完全解决代议民主所面对的问题。

先谈“选党”。

政党本身并非完美的组织。政党的路线、候选人的遴选,以及资源分配,最终仍然受到党领导层与内部权力结构的影响。即使党领袖是透过党内民主程序产生,也不代表派系斗争、排斥异己或权力过度集中等问题不会出现。因此,若认为只要选党,一切问题便能迎刃而解,这样的理解显然过于理想化。

然而,“选人”也同样不是完美答案。

现实政治中,我们曾见过议员跳槽、政治结盟重组,甚至出现与选举结果明显不符的执政组合。即使后来有了反跳槽法,也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制度能够约束行为,却无法完全约束一个人的政治立场与政治选择。

因此,真正值得讨论的并不是议员是否必须绝对服从政党,而是议员是否尊重自己当初取得选民授权的基础。

在马来西亚的选举制度下,大部分候选人并非以独立人士身份当选,而是透过政党的平台、理念、竞选宣言及组织资源争取支持。选民投下的一票,往往同时包含对候选人与政党的认可。

因此,一个候选人获得授权后,若在重大政治立场上彻底背离当初竞选时所提出的承诺,即使法律上未必构成跳槽,也同样可能影响选民原本期待实现的政治结果。

例如,有些议员虽然没有退党,却长期与原有路线保持距离,甚至透过弃权、缺席表决、不表态等方式影响重大决策。严格来说,这与正式跳槽并不完全相同,因为他们仍然留在原有组织之内,也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党纪约束。

然而,两者仍存在一个共同点:选民原本授权所期待的政治方向,最终可能无法实现。

因此,问题不在于党内是否允许异议。事实上,一个健康的政党本来就应当允许不同意见存在。问题在于,当这种异议已经发展到足以改变原本竞选承诺所对应的政治结果时,便会产生授权是否被重新诠释,甚至被背离的争议。

同样地,议员也不应被视为完全服从政党的工具。如果政党本身违背竞选承诺、改变原有路线,甚至出现严重失信于民的情况,议员当然有权表达反对意见,甚至拒绝配合。

但与此同时,若议员决定彻底脱离原有政治路线,甚至不再认同当初争取选票时所提出的核心主张,那么从政治伦理角度而言,最合理的做法应当是重新寻求选民授权,而不是继续以原有授权作为政治资本。

因此,我认为问题的核心从来不在于“选党”还是“选人”,而是在于候选人、政党与选民之间所建立的政治契约是否得到尊重。

无论是跳槽、退党、党内长期抵制原有路线,还是利用制度漏洞规避法律约束,只要最终导致选民投票时所期待的政治方向被根本改变,就会产生背离选民授权的争议。这才是整个问题真正值得讨论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