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星期二

古晋宣言 VS 1963年大马协议 ~ 第三眼开讲

古晋宣言 VS 1963年大马协议 ~ 第三眼开讲: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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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政府原本建议1963年8月31日成立马来西亚,可是,鉴于当时汶莱武装事件引起 紧张局势,英国的英联邦殖民地大臣桑迪斯( Duncan Sandys )敦促展延成立日期,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也于8月 29日签署马来西亚协订与9月16日正式宣告成立的颁布令。

除此之外,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宇丹(U Tant)根据派往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团所作报告,在1963年9月14日,砂拉越时间晚上10时30分,于联合国总部宣布了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人民支持马来西亚的意向。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列明了有关联邦事务及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事务、范畴与权限的有关条款,即一般所指的《马来西亚契约》。这些包括:

1)宗教, 2)移民, 3)教育, 4)公民权, 5)联邦立法, 6)州宪法, 7)立法权的分配,    8)土地 ,9)国家政府理事会, 10)财政条款, 11)选举, 12)司法, 13)公共服务,14)国家语言, 15)土著民族特殊地位, 16) 宪法保护, 17)联邦部门过渡时期的处理,18)现有法律, 19)紧急权力, 20)过渡时期的联邦部门安排, 21)悬而未决案件的处理,22)对财政与技术援助的国际合约, 23)统治者会议的赞同。

由此可知,一般所称的《马来西亚契约》,实际上是 23条而非 21条。”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诞生

“马来西亚的成立,是经过这样的程序:1961年,马来亚联合邦首相东姑阿都拉曼首次提出了有关组织马来西亚的概念,目的在于促进马来亚与英国属地的经济和政治合作,并且希望在这课题上与英国,砂拉越,北婆罗洲,汶莱及新加坡达致谅解。

东姑随后成立了马来西亚咨询委员会( Malaysia Solidarl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 ) , 并多次就组成马来西亚有关的诸多问题,先后在亚庇,古晋,吉隆坡与新加坡举行了会议。而经由英国与马来亚官员组成的柯柏特调查团( Lord Cobbold )也在1962前往砂拉越及北婆罗洲调查及确定两个殖民地人民的意向。就马来西亚问题,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政府接着在1962年8月份正式于 亚庇举行政府级的准备会议。

同年12月20日,英国,马来亚,砂拉越,北婆罗洲举行政府级会议,就各有关问题举 行了总结会议,并拟定出达致共识的《马来亚,英国,沙巴 , 砂拉越政府级报告书( Report of Malaya - Britain - Sabah - Sarawak Inter - Governmental Committee )。

政府级委员会报告,是一份代表英国,马来亚,沙巴及砂拉越各政府认可与核准的最重要 文件,也是最终作为马来西亚协议的实质内容。要知道马来西亚协议,就必须知道这份“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它先是在1963年的3月8日砂拉越立法议会通 过核准,接着3月13日在北婆罗洲立法议会通过核准。

根据这份文件,马来亚,英国,新加坡,北婆罗洲,砂拉越最终于同年的7月9日在英国伦敦,正式签署了马来西亚协议( Malaysia Agreement )。而英国政府也在 7月19日下午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 Malaysia Bill )。

随后,马来亚,新加坡,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都在同年8月份先后在国会与立法议会核准了马来西亚法案。砂拉越的立法议会是在8月21日核准该项法案的。”

“柯柏特委员会是由英国及马来亚联合邦官方的联合组织。其成员包括:(英国) Lord Cobbold, Sir Anthony Abell, David Watherston ( 马来亚 ) 拿督王保尼, Muhammad Gazali bin Safie 。

这委员会于1962 年2月19日抵达古晋听取砂拉越人民对马来西亚计划的意见及建议,稍后前往北婆罗洲的亚庇。该委员会过后发表了有关北婆罗洲及砂拉越人民对马来西亚建议与意见之《柯柏特委员会报告书》。”

“这份报告书的第四章节,指出了有关移民的部份。它说:北婆罗洲与砂拉越所有民族与集团曾很广泛地向调查委员会表示意见,认为国家土地面积之比率,该两地的人口算是很少,所以它须保护他们不致受到从联合邦(马来亚)其他各地而来无限制的移民的影响。

报告书说:《我们毫无怀疑的认为这是一种合法与必要的条件。不过,我们认为从外边进入马来西亚任何一处的移民,应由中央政府统制,惟欲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时,须根据规定征求有关国家政府的准许方可。》

报告书也指出,中央政府保证地方政府招募从事工作的人员入口,不可加以限制,除非是 为了治安的理由。至于从马来西亚内其他任何一处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的移民问题,报告书建议这种措施应由该国自行统制。在中央政府服务的人员,如联合邦官 员的自由行动,应得到地方政府保证不加以限制。”

“1963年,沙巴和沙拉越州,与西马签署了一份协定,取名为《1963马来西亚协定》,其中一项最特殊的条文写明,砂拉越与沙巴两州拥有移民自主权,也就是《移民特权》。

正因为如此,砂拉越及沙巴两洲政府的这项权力,长期以来就一直令西马的政治领袖,尤其是来自反对党阵营的政治领袖,还有社会运动人士耿耿于怀,说这是《一国两制》。

因为这些条款已经被砂拉越的《白毛政府》和沙巴州的慕沙阿曼政府滥用,专门用来阻挡反对声音入境沙砂两州。这和当初订定《移民自主权》的初衷,已经背道而驰。以下为移民条款的内容:

1 。联邦保持控制入境马来西亚的权力。惟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须先通过有关的州政府。

2 。联邦宪法须修改以配合砂拉越及北婆罗洲与马来亚联合邦之间的移民的控制。

3 。联邦政府不可在没有获得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政府的同意下,擅自修改有关两洲的移民条例。

4 。砂拉越或北婆罗洲政府所批准的外国人,准许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除非是具有特殊情况则由联邦政府决定。

5 。任何外国人或马来西亚人要进入砂拉越及北婆罗洲,必须获得有关州政府的批准,政府官员则例外。

6 。联邦政府必须保证,联邦与砂拉越所进行的计划,如果有关系到合格的劳工,联邦就不可聘用外劳。联邦政府也不可拒绝砂拉越及北婆罗洲所需要的外国专家或技术顾问入境。

了解上述内容之后,你就可以明白,为何至今外来劳工,包括西马劳工及专业如律师医生前往砂拉越及沙巴两州,须获州政府批准始能执业的原因。有些人或许觉得纳闷:为什么沙巴与砂拉越要有移民自主权?

因为,对于砂拉越及沙巴来说,移民的控制是重要的,而且在政府级报告书中将之列为《特别的权力》,除了砂拉越及沙巴的人民与政府之外,联邦政府都无权对砂拉越及沙巴的移民控制权进行检讨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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