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据本身的角度思考设计了“可负担房屋”,可负担的定义毕竟是依据屋子价格来决定。
这所谓计算评估一户人家对于房屋的要求,与政府本省对于社区规划甚至就业机会,直接有莫大关系。
如果获得的“可负担房屋”距离就业机会,是必须付出高额的交通费,甚至公共交通耗时。其实,无形中“可负担房屋”与“可负担购买单位所属人”是有差距的。
如果并不能就社区规划与购买者能力所及,自然就伤害了购买者,也把置业这回事,伤害理财的概念。
反观,“可负担房屋”必须是有特定增值的效率,也必须收入平衡与营造新家庭收入取得新增长的设计。
如果没有把“可负担房屋”设立在这些策略地点,我们制造的是房奴而不是提供他们房屋,反倒给他们一代代背负债务,得不偿失的成了“新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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