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星期六

政权轮替有助司法公正

我有些忧心,因为判例必然影响后续的案件,尤其是法律被诠释。
最近原本需要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强奸的定义被宽限,必须被处于重罚却轻判,违背原本立定宗旨。
更甚法治这东西出现上诉的太迟。如果伤害必须经由时间来证明,难道没有发生无法证明不可能,证实发生却被告诉,如此情况付诸于法律不能来的太迟。
对于如此说法,我耿耿于怀。
普通法系统的精髓可以被归纳为“遵循先例”原则。根据此项原则,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应用法律原则,增进法律系统的完善。
如果“遵循先例”原则,不符合增进法律系统的完善,反到又是法律系统不完善,导致错误观点或逻辑,应该形成错判。
出现错判,必须经由立法者的修订,而不是墨守成规的照单全收吧?
修正法律后,“遵循先例”原则才会被打破!
所以,一些人鼓吹换政权,对于解决问题是无效的,其实论调本身就是错误。
一般上,有利于当政这的法律情况,不可能因为他们需要如此的法律保护而得以废除或修订,反倒长期陷入没政权更替,趋向腐败与政权集中,又或者当权者想借由法律徇私舞弊或让自己脱罪,法律经由一个长期压榨的体系,会触及人民对于当政者的怒火,也有者相当的关系。
“遵循先例”原则由于修正法律而不须再遵循,法治精神经由修法得以完整。
“遵循先例”原则与立法有关,更与政权轮替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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