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星期六

被陷害,你常无从证明你清白!

《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在2012年4月国会会议匆忙通过,并在7月31日正式生效。在新条文下,当局可以对付以匿名方式在网络上撰写或发表不负责任言论的网民。此外,任何人的名字、照片或化名出现在任何刊物,显示他是该刊物的拥有者、编辑、管理人,就自动假定为该刊物的刊登者或转载者,除非他能够提出反驳的证据。
现在的情况就好比,如果一个银行职员透过伪造用户的邮件内容,说客户曾经指示他把钱存入另一个户口。如此的一个客户还必须透过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如此的邮件户口,而非要求银行调查如此的职员,道理是非常不通与不合理的;变相就好比大家不敢使用银行机制,没有人敢在网络自由发言。
谁知道自己言论得罪人,谁都会被陷害。
如果法律角度变成你被质疑你涉及或被指拥有,结果就被当真;甚至变成需要你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你不是来断定你清白。
这已经与原本的法律精神,被判决你有罪前,你仍是无罪的法律逻辑抵触。
例如,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冒用你名字,你如何证明这户头不是你开的,也是大问题。我们无从经由网站管理人得到自己的清白的证据;在互联网注册一免费帐号,不经由警调单位证明来源,反倒要被冒名顶替者受罪,非常莫名其妙!
大多数情况若你被陷害,你无从证明你清白!
栽赃人很容易且可以做到了无痕迹,被栽赃者如果无权无势甚至没有经济能力证明自己清白,冤狱何其多。
如果一个属于网络或出版行为,我们如何经由自己没有涉及其中而可以得到证明自己的证据呢?
与理不合,也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倒容易形成文字狱,阻碍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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