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星期五

谁说通奸无罪,散播隐私如何等同捉奸?

写了“偷惺”,好像自己不说白一些,影射似乎不对。

报章的评论,我几乎都读。但是看见有些似是而非,为辩论而辩论的文章,很感冒。例如:南洋商报2010年4月2日言论版里头的《通奸无罪,捉奸有罪》;说法很牵强。

文中,作者常非坦然承认自己指责的两位作者,意味承认蔡细历道德上有污点;另一个说蔡细历大大出丑。

虽然两人都斥骂偷拍者,也不一定认定是通奸无罪。但是蔡细历的行为不是无罪,如果无罪,何必道歉?

反倒,作者套用“通奸无罪,捉奸有罪”这说词是言过其实。这样说,根本是主观套入,谁又说了“通奸无罪”?

况且,用警方靠情报来破案,等同捉奸“无”罪,简直就是不符合逻辑。

偷拍者绝非捉奸,更是散播他人隐私者。常非的大半以上可谓大部分的作品,我都认可;今天却沦为这样的写法,看事情被如此同质及类比,看了我大打喷嚏。

1 条评论:

Unknown 说...

他们是希望通过这种混淆声音免疫社会,我也写过橙和苹果不能做比较来映射,可是他们打的是人情牌,要用人情说服理论和法律。http://keykok.blogspot.com/2010/03/blog-post_9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