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日星期日

有《煽动法令》,剩顺民

不是很多人清楚马来西亚《煽动法令》的背景,当年《煽动法令》是英国殖民政府使用于对于巫统与独立诉求。

虽然巫统与取得独立,可是巫统身受其害,却未必想废除加害人的法律。

煽动与唆使一样,本来就不是罪行,反倒必须与另一错误行为结合才构成罪行。可,并不是由于刑事与造成社会付上成本后的追究责任,我倒觉得一些人把《煽动法令》倒过来,变成预防为主的法。

《煽动法令》已经独立成一个判断的根据,只要认定是。

事件不存在,法本意义也不存在,如果把罪行定义成预防,谁知道事件会不会发生?

当然,存在的意识并不构成对未来可以下并不存在的事实的注脚。

何以谓之“煽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存在不需要理由的共产国家,他们担忧政体的瓦解与不能继续符合他们政权的合法利益。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政权,对于一个政治体来看是文字狱,是过时与拘束,是加害与没有任何理性的理由。

谁能判定一个政权之所以差劲,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是没有的定义的。反倒,有问题不能提出质疑,小至沟渠堵塞,一样可以在你质疑下断定你是造谣,拥有政权者没有做,你不能断定他不会做,如果他说会,任何你的理由一样是造谣、诽谤。

这是非常糟糕的局面。严重阻碍民主,也不能构成言论自由,更可以说《煽动法令》本身具备一个毫无根据却可以凭借语言论证技巧来订罪。

本来既然你要所有人当顺民,就干脆说你只能当顺民算了!


冠冕堂皇的打着民主选举,却拥有最不符合时代效应的专制法令,《煽动法令》一日不除,其实根本没有民主。那怕你说什么,必须战战兢兢!


你根本没有合理怀疑执政者的理由,哪怕一句话威胁了他们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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