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你是不是想美化回教党的回教刑法?犯了法,失去自由是罪有应得,但我们何必残犯罪人的身体?”
我的答案是:
一,罪有应得是刑法惩罚的一部分。但法律的作用不在美化,而在喝阻。如果法律像翁诗杰讲的般,结果小孩在车上未系上安全带而坐牢,这是过分。但是如果偷窃行为因为贫困的生活难堪,痛不欲生。回教党的回教刑法,就算实行,也无法得到适切的作用。
所以,我写的是宗教应该追求的是目标而非做法。
二,犯了法,失去自由是罪有应得,但罪有应得仍无法阻止人犯罪,这是适切的现状。
是不是应该走回头路,实行回教刑法,我个人觉得可以斟酌,问题是刑法是最原始阻扰人的做法。
同理,我也不希望巫统人因为宗教而选择支持,有些宗教做法是否失去时宜或如何拿捏才取得成效,我们必须回归到执法的功效。
如果真的编排及拟定的条文有问题,有时候可以修正,更多时候我觉得做不如不做,因为可能适得其反。
而把回教党推向偏激的作为及无作为,却是无知与对立。
麻烦反对回教法的人,不要透过仇视回教而产生令人误解宗教的本质,这样做就是我所谓的真正还没有经过讨论,因为力求政治作用及选票,令反弹隔阂及误解产生,这样的企图及智慧,叫中立的选民不栗而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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