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安法令》第8条款有严格规定内政部长可在什么情况下扣留人,但身为内政部长赛哈密不可能不知道,依据莎亚南高庭法官赛阿末希米(Syed Ahmad Helmy)谕令的基准是法官本身认为拉惹柏特拉的行为并不足以“颠覆国家”和“威胁国家安全”,赛哈密不应该使用《内安法令》拘留拉惹柏特拉。
但是内政部长赛哈密已经做了,算不算滥权?
如果现任政府错误使用法令,应该公开道歉及负起全责。
身为政府不能滥用权力,这已经足以证明政府错误使用法令。
但法院只能判决释放《今日马来西亚》(Malaysia Today)主编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
却无法制止问题的存在及问题一再重演。
理论上是政府应该道歉或内政部长赛哈密必须辞职。
否则,我们应该用政府错误滥权的道理,不再给予如此的政府执政的机会。
必须确认政府是人民选的,但政府不应该超越法律,犯错后什么也不做。
否则,这样的政府除了令法律荡然无存,也做了一个上梁不正,下梁歪的示范。
最终,人民唯有唾弃这样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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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亚南高庭法官赛阿末希米(Syed Ahmad Helmy)谕令政府在下午四时前释放《今日马来西亚》(Malaysia Today)主编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
法官赛阿末希米就拉惹柏特拉的第二项人身保护令申请作出裁决时表示,《内安法令》第8条款有严格规定内政部长可在什么情况下扣留人,内政部长赛哈密(Syed Hamid Albar)的行动已超出其职权范围(acted outside of his power),为此他谕令政府即刻释放拉惹柏特拉(右图)。
《内安法令》第8(1)条款阐明,只要内政部长确信为了预防任何人作出破坏国家安全的举动,而有必要扣留他,他可以发出扣留令,扣留该人不超过两年。
《内安法令》第8B条款则规定,任何法庭都没有权检视国家元首或内政部长在《内安法令》之下行使的决定权。
赛阿末希米认为,《内安法令》并不违宪,虽然当初其立法设计主要是用来对付共产党,但时至今日,甚至在未来,依然可以在国家面临其它威胁时,派上用场。
但是,他并不认为拉惹柏特拉的文章已经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所以内政部长援引《内安法令》第8条款延长扣留的作法显然不合法,因此法庭不受《内安法令》第8B条款限制,可以检视内政部长所作的决定。因此,赛阿末希米判决,拉惹柏特拉应该获得释放。
换言之,法官本身认为拉惹柏特拉的行为并不足以“颠覆国家”和“威胁国家安全”,赛哈密不应该使用《内安法令》拘留拉惹柏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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