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7日星期日

低能与不符合逻辑的法案修正

法案修正后,任何人在网上转载文章,都被视为刊登有关文章,就必须对其内容负责任。(档案照)
如果你做了以下这些事,你可能会有麻烦,因为视同你是刊登者:
1)你的部落格有人留言。
2)有人在你的面子书涂鸦墙留言。
3)你与屋友共用一个网络户口,而你的屋友张贴一些恶意内容。
4)你的居家网络帐号没设密码,有人盗用张贴恶意内容。
5)你让你的朋友使用你的电脑或网络,而他张贴恶意内容。
6)有人用你的电话或手提电脑张贴恶意内容。
7)有人在你的推特或面子书留言或扭曲转发留言。

以上如此不符合逻辑的法案修正,是谁通过的?
如果有人在你的部落格或面子书涂鸦墙留言,任何言论都必须由发言者负责,而非提供平台者,如果是政府不是应该告面子书或部落格网站才合理。
再者,散播色情或恶意的可能是一种途径,或者软体。
如果,软体或途径,可以栽赃而无法剔除,请问又是谁的错?
我们不能由于恶意内容而构成拥有者出现管理,而或者可以说面子书或部落格网站本身设计也有缺失。
如果真的有人散播恶意软体给首相,难道首相本人应该一视同仁负责吗?如果不是,是位高权重免责,老百姓遭殃。

很多人都曾经遭受恶意软体,尤其是色情讯息透过感染途径散播,甚至该网页或面子书拥有者,一是不知情的,二无辜的。

请问,如此破绽百出的互联网世界,只有头脑简单的人想管理,订了一屁股不符合逻辑的条款,真是非常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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