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落实地方选举,谈何尊重地方自主性,更如何推行地方分权?
只有在中央体系分权得以确立,地方才能展现分权,落实公民监督。
地方自治,相对于中央政府要贯彻民主是非常好的途径。只有在地方付诸自身社区与环境优势发展个别与个体的潜能,才能做到地尽其利目标。并且,也只有依据管理最小的单位逐一放大,我们才有可能让群众感觉贴身的权益,也只有这些参与力量够集中,公民社会的意识才够强烈。同理,如果小区域性的自治能建立高效能的民主,发挥监督与防范腐败的功能,由下而上的追索,国家是趋向更稳定,而不是分裂。
地方自治权的确立,背后必须先确立社区范围内群众对于公权力的共享与贡献,也唯有大家愿意集体发展更周全的地方自治体系,社区范围内的财政才能独立。如果做好地方自治,许多所谓的国家分离主义是根本上站不住脚,因为所谓国家或所属群体必须仰赖由下而上的脐带关系,也只有把地方自治的精神充分展现,才能彰显议会政治的必要性。
否则,所属的民生与地方发展并不能在广泛及有效的渠道上做到水到渠成。
其二,我们可以避免中央过度集权,也由于地方自主权,我们无需把属于公权力的拨款交由中央去执行,反倒马来西亚目前的工程需要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把拨款交由国会议员或州议员去移交,不能直接赋予拨款,可以说间接的剥削与垄断原本属于社群的地方自由权,也无法建立一套可以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的拨款直接在地方与中央建立平台,如此下地方群众也可以直接咨询与接触,及时获得第一手讯息。
除此拨款,我们中央政府在废除地方选举,改委任制度,无形中出现利益派系问题与容易衍生拨款被“干捞”或好处归某些特定的承包商,只有在下放权利下,社区自治与地方掌握自主权,面对棘手的民生问题与区域发展问题都可以直接与即时被解决。
中央政府废止地方选举,无形中剥削公众监督的部分,也造成许多行政效率在缺乏监管与追究的体系内,国州议员需要更大的人力与能力来分身处理这些原本不应该让他们负责的部分。国州议员更需花额外的金钱去聘请额外的助理来处理属于地方的事务,问题是他们的权限与职能分配不是完整与健康的。
当然,目前为止我们虽然谈地方自主权;与过去建立的地方选举制度仍需要修正。所谓下放权力,不适宜完全的下放,仍必须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达致适度调整权限,毕竟所谓地方的情况差异悬殊,而且人口分布也不一致。需要适度的拨款与双层次(中央政府或州政府与地方民众)的共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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