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星期一

认识联邦宪法 认识緊急法令 (转载)

在马来西亚,首相是被最高元首委任的政府之首,最高元首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力来选出一名他认为可以得到国会下议院多数信任票的国会议员,实际上,首相通常是执政党的领袖。

如果首相欲终止国会的多数新任的话,那么他有两个选择,一是解散内阁然后让最高元首委任新任首相,二是建议最高元首解散国会并且举行全国大选。

在联邦宪法里,首相的职责包括建议最高元首委任70名上议员当中的44名、召开以及结束下议院、委任高庭、上诉庭以及联邦法院的法官、委任总检察长以及总稽查司、委任司法及司法服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警察部队委员会、教育服务委员会、国家财政理事会以及武装部队理事会的主席和委员、委任马六甲、槟城、沙巴和砂拉越州的州长。虽然名义上是由最高元首委任,但事实上最高元首必须依从首相的建议。

在联邦宪法里并没有说明副首相的职责,然而大马的传统还是会有一名从内阁中选出的副首相。

大马的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警方、武装部队以及教育服务。公共服务领域包括那些在各个部门以及州政府工作的人,公务员不会随着改变政府而被撤换,因为他们是负责各个部门以及政府部门日常操作的人。

部长是必须对国会负责任的,国会是通过问答环节来咨询部门的运作,而由国会成立的特别委员会则将会监督特定部门的课题。

首相以及其他内阁成员是否需要宣誓呢?
首相以及其他内阁成员都必须宣誓,以证明他们将会全力进行职责来保护宪法。

联邦宪法是否有阐明只有一个种族、宗教或性别的人士才能担任首相?
没有,联邦宪法并没有限定只有特定种族、宗教和性别的人才能够担任首相,只说明了首相必须是大马出生的公民。

“建议”是什么意思?
联邦宪法并没有解释“建议”的意思,但是“建议”并不表示“得到批准”,换句话说,最高元首并不需要得到统治者会议的批准,而首相也不需要得到首席大法官的批准来委任法官。

認識緊急法令 時至今日大馬緊急狀態仍未撤銷
可以,行政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拟定法律,第一,当国会通过法律并且赋予行政部门权力来拟定法律的时候,行政部门就可以这么做。在大马,国会给予行政部门相当大的权力来拟定法律。

第二个方式是当最高元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国会上下议院将不会开会,最高元首可以通过紧急法令。紧急法令必须在内阁的建议下被通过,而紧急法令也不能在法庭上被挑战。无论如何,紧急权力不能够拟定回教法令、马来人习俗、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习俗和法律、宗教、公民权以及语言等法令。

只有在最高元首宣布撤销紧急状态后,紧急法令才无效。直至今天,大马的紧急状态仍然没有被撤销,意思是说除了国会之外,最高元首还是可以拟定紧急法令的。

我们如何选出政府?
大马人并没有对首相和内阁进行投票,我们只需选出国会议员,然后首相将会从国会议员之中被选出,而首相较后将会选出他的内阁。首相可以从国会上议院和下议院中选出内阁成员,如果首相委任上议员为内阁成员的话,意思是该名内阁成员是没有经过民选过程的。

什么是“部长责任制”和“集体责任制”?
每一位内阁部长都必须在国会回答国会议员有关该部门的提问,虽然联邦宪法并没有说明,但是就算该名部长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他仍然必须接受整个部门的政策以及过错,这就是部长责任制。
联邦宪法有说明,内阁必须集体对国会负责,因此一名内阁成员必须公开支持内阁的决定。如果他私下并不同意该决定,并且认为自己无法公开支持这个内阁的决定的话,他可以选择辞职。内阁成员不能在公共空间批评内阁的决定,这就是集体责任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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