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属于买凶或唆使案件,杀人的人可能是被指使肇祸,绝对不是原意,或者是收了人钱替人消灾。
我们对于此类的案件,都可以以真凶逍遥法外来形容;道理无它。
如果此类案件的凶手,可能不是真凶,或许真的是杀人凶手;但是被人唆使的他只是替死鬼。唆使人杀人的动机必须清楚查明,我们才能找出唆使者;如果连这点也被认为不重要。
唆使者,胆敢在指使人做伤天害理的勾当,一而再的践踏法律,超越法律。这是何等视法律如无物?
除非证明行凶者有确凿的行凶动机,我们才能确定那些人是真有此事,否则,背负疑点对于被指是真凶的人毫不公道。
况且,如果那些人身份特殊,属于非一般人可以指示办事,这些人唯命是从,公义精神坦然无存!
如果在不当的地方,听不当的人说失当的话,环抱公义维护真理的人真是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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