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头有几个盲点。
一,不用议员动议及提出不信任案。
二,君皇可以革大臣首相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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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贯两点问题很大,留下难收拾的伏笔。
未来可不可能复辟?
我个人觉得高院法官没有误判。上诉司的判决立足点有些令民主与君主制度陷入矛盾。
上诉庭裁决的八点理由如下:
1)皇室有特权决定,同意或拒绝解散州议会的要求。
2)有鉴于答辩人(尼查)是在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文下要求解散州议会,而不是霹雳州宪法第36(2)条文。
3)苏丹运用第16(6)条文下所赋予的特权拒绝其要求。因此,尼查应该与其他行政议员一起呈辞。
4)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以鉴定尼查失去议会多数信任
5)尼查已经失去州议会的多数信任,这可以透过不同方法鉴定。法庭采纳阿都卡迪法官在1995年对阿米尔(Amir Kahar Mustapha)案件的判决,而吉隆坡高庭所引用的1966年前砂拉越首席部长斯蒂文卡隆宁甘(Stephen Kalong Ningkan)对垒州元首阿邦和塔维(Tun Abang Haji Openg & Tawi Sli)的案情是有不同,即苏丹有权利进行咨询以决定是否解散州议会。
6)本案的案情显示,答辩人(尼查)已经失去多数州议员的信任。因此,苏丹委任获得多数支持的赞比里,作为新州务大臣是正确的。
7)由于高庭法官(阿都阿兹)漠视一些呈堂证据,因此他宣布尼查是合法大臣的裁决错误。
8)上诉庭批准上诉,并且推翻高庭在5月11日的裁决。
不过,换言之,如果症结是谁是大多数,还是选民该不该有机会重选,司法的判决基础不在民主发展进步的角度上。
高庭法官(阿都阿兹)漠视一些呈堂证据,这样的说法就不够专业,如果高庭法官被认为是误判,上诉庭的取信度变成有多高?
高庭法官依据手法上的不合法是捍卫司法依循的底线,如果未透过合法途径获得授命,这就是其非法所在。这些都没有在上诉庭重新提出及厘清,这样的判决说法的说服力缺乏全面及透视和前瞻。
1 条评论:
依据:
3)苏丹运用第16(6)条文下所赋予的特权拒绝其要求。因此,尼查应该与其他行政议员一起呈辞。
4)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在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以鉴定尼查失去议会多数信任…… (更多内容)
尼查应该与其他行政议员一起呈辞。(这点也是没有没有明文规定。)
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成立,因此,尼查应该与其他行政议员一起呈辞的说法如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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