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简单说,政党可以设定非常严密的监守议员及领袖道德的法规或条律。
问题是遇见真的有议员涉贪,有多少政党领袖会正视?
如果自身出现有问题的议员,在我国议会政治却没有一套明确的代议士罢免规则。
人是人民选择出来,政党最高领导如何有效的避免自身政党遭受这些人的伤害?
这都是目前的困境。
我常想,我们一直骂巫统的金钱政治问题严重,一般政党也未设有议员限制的权限。
依据法律个案,议员签署的意愿书都可能是无效,也只有透过司法证明议员有罪才能处理。
或许,领袖正在处理有问题的议员,议员声诉他被排挤。
也有可能是大部分有问题的议员排挤没有问题的议员?
如何判定?
我想倡导选民多两大权力,一是创制权,就是依据选民对于民主政治有更好的趋向,创制一套体系。
二是提出否决权,我们必须订立选民可以否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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