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出程咬金,晴天霹雳,九洞伸冤!
我们再怎样看,也是后话。不过,民联再对苏丹裁决有愤恨,也必须清楚几件事。
霹雳苏丹曾任大法官,现在是以苏丹的身分做裁决,公正的评断仍属于公允,问题在于是州宪法把民选机制下最大的冲突点交给圣裁。成果既然是这样,我想苏丹除了避免州内衍生更大的身分裁定出现冲突,也正确行使他身为州统治者最高代表性的公正。
老实说,出现州选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性,如果因为选举对决出现势均力敌,其实苏丹未允许州选反倒是更具有民智及代表性。
一是即使二十八位民联议员与二十八位国阵议员存在,独立人士主宰谁是政府;而五十六位代议士的合格身分不容因为三位独立人士的出现而产生有州选的必要性。因为这些透过三零八大选产生的代议士才不过出任一年左右的民选代表。如此下,我们必须更理智的看待问题。
二,近期闪电州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是不是涉及所有州民的意愿?办州选,劳民伤财,最终还是劳民伤财。统治者必须从时事及州政府及州属财政来看。逾越不是正道。
由以上的部分我们也可以推测出,如果民联政府不能选择尊重苏丹的意旨原本也是一项政治取向的无奈,妥协等同接受新霹雳政府,而无从借由司法来裁定三位公正党议员(包含一位跳槽入公正党后,返巫统的议员)身分的合理性。
如果真的接受,这真是无视人民选择下的最大利益。
某个程度上,纳吉领导的霹雳州政府仍有非法的嫌疑,如果未清楚界定议员是否合法,都应该交由司法审定或补选产生,问题是纳吉拒绝人民重新委托这一环,如果真的最终导致霹雳州政府不合法,纳吉等国阵领袖更难脱离共犯欺君之嫌疑。
反倒,如果民联政府想透过更合理的争取民心,依据纳吉拒绝人民重新委托这说不过人道理已经是人民首要公敌。至于,苏丹的裁决已经巧妙的令州政府的合法性避免经由司法来裁决,如此下也避免在司法程序上,司法凌驾于行政,这是站在他身为统治者必须更小心避免出现宪政下三权的冲突。
实际上君主立宪国本来就存在裁定模式的冲突,交于圣裁方式来决定民主选择机制人民政府,两者带有对立。
如果要圣裁又何必要有民选代议士组成的政府,谁主掌行政权?所有选民都必须清楚,民选的可贵在于代议士必须遵循合法及合理的情况下产生,交给君主主掌及裁决民主,是君主立宪制度的死穴。
无论民联与国阵对于这问题却不应该因为对立的扩大而产生分歧,反倒必须更理智的看待。只要任何不满的一方付诸与合理及合法的途径寻求政权危机中回到民本,这些人是非常值得被尊重。
反观,另一些人硬拗要选民认同他们从非法手段得到被质疑的政府,为什么不尊重民意,成为民选机制下,人民的逃兵?
这样的人即使得到政权,也会像东姑拉沙里说的一般,触怒了选民最终得不偿失。
2 条评论:
这是一场“苏丹政变”
潘永强 | 2月7日 中午12点22分
http://www.malaysiakini.com/columns/97800
霹雳苏丹决策加剧宪政危机
局面演变如此,与霹雳苏丹的争议性决定绝对有关。巫统策动的跳槽事件,意图重夺霹州政权,此举在现实政治操作中,实乃权力政治常态,本无值得非议之处,除非夺权涉及丑恶交易。
可是,人在高墙之内的苏丹,却在处理过程中加剧了宪政危机,严重毁损了君主立宪的宪政规范,对正处民主转型阶段的大马政治而言,极可能铸成历史性的伤害。有人把这次纳吉操盘下的霹州变天形容为一场政变,其实不够精确,这其实也是一场“苏丹政变”,政权是在皇宫内转移的。
掌权者发动自为政变的案例
政变原指透过不合宪政规范和正当合理的手段来取得政权。掌权者可以发动自为政变(self-coup),实不罕见。上世纪九十年代秘鲁总统藤森就曾经发动一场“总统政变”,毁损自已不能控制的国会,以达扩张政治权力的意图,俄罗斯在耶尔钦时期,也曾经发生过坦克炮轰国会的总统政变。
在这里,我们无意指称霹雳苏丹在处理政治危机时,有扩大皇权之动机,但它造成的实质结果,则是苏丹以极度不符我国宪政体制和宪政运作规范的方式,以一人之意变更政权,而凌驾民意。这过程既有违程序正义,也制造宪政危机,并且剥夺选民重新做出裁决的机会,以及打击国人对君主立宪的信心和尊重。
立宪君主奉持不干政原则
事实上,按议会民主和君主立宪的宪政运作规范,以及霹雳州宪法精神,当民选的民联政府面对议员跳槽而致州政权不稳,州务大臣其实有多个选项,一是如果觉得大势已去,可以宣布辞职下野,二是请求苏丹解散州议会,重新改选,三是召开州议会,寻求信任投票支持,四是展开政治运作,挽回议会多数的支持。
通常,在成功的君主立宪运作经验中,世袭统治者必须超越政治,不介入现实的政治操作,只扮演国人团结和统一的象征。一般上,在政治理性和风险评估下,民选政府只有万不得己才会选择提前解散,立宪君主在不干政的原则下,很少会拒绝解散的请求,坐视政治危机蔓延下去。
拒绝大臣解散要求扩大僵局
但是在这次霹雳政局危机中,深具法学素养的霹雳苏丹,却一连做出三个非比寻常、不合宪政惯例的动作,不只无助于危机化解,反而激化野朝对立,甚至令民怨逐渐把矛盾指向皇宫。
首先,苏丹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竟然拒绝州务大臣的解散要求,扩大现有的政治僵局,使内阁制下经由议会解散化解政治危机的宪政机制,完全无法启动。
但是,更使宪政学者(而非一般不谙宪政理论的法律人士)觉得难以理解的是,苏丹在做出不同意解散的决定后,其动作还没有停止,反而在二月五日发出的皇宫文告中,竟然谕令州务大臣与全体行政议员总辞,并且立即生效。此举在客观上马上造成了妨碍政治运作的干扰效应,还限制政治精英的选项和策略。
苏丹裁量权应限同意或不同意
在君主立宪的精神下,统治者面对解散议会的要求时,其裁量权只限于同意或不同意,而不是介入背后的现实政治运作。霹雳苏丹在文告中下令州务大臣辞职,就是一种超越宪政规范的不合理举动。通常,苏丹在做出解散同意与否的决定后,他化解危机的角色就已经告一段落,其余的发展就留待政治人物进行党政运作。
如果议会解散,就意味着重新改选,这个过程没有苏丹可介入的角色,要是不同意解散,也得交由民选政治精英展开政治角力,这时政治精英可以选择的方案,包括维持少数政府、协商大联合政府,或是发动不信任投票。也就是说,政权的延续或变更,必须回归政治运作,完全不应由苏丹越俎代庖。
要求总辞的做法让人错愕
可是,这回我们不只看到霹雳苏丹越俎代庖地下令民联政府的尼查辞职,苏丹的第三个令人错愕的动作,就是在文告中进一步“先发制人”,宣称如果州务大臣与全体行政议员拒绝总辞,将视同“悬空”。此举不只压缩政治精英们的党政运作空间,也隐然衬托出皇宫的偏差、好恶与不中立。
但更为怪异和突兀的是,苏丹还一一召开四位跳槽议员,征询他们的政治态度与立场,可是争取议员支持的工作,应该是留给政治领袖去运作协商,甚至进行朝野交易,岂是由苏丹出马,取代政党精英的游说过程。
化解政治僵局的宪政运作,除了依据宪法条件外,也要考虑宪政的规范与惯例,尤其不得对笼统、抽象、简略的宪法文本作狭隘、技术性和语义式的诠译,因为宪政体制的运作与政治僵局的化解,尚要考虑到政治现实、国家利益、社会民意,以及传统惯例。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数百年来就是仰赖惯例、传统、经验、规范,以及宪政学理的滋养,而成世界典范。
王室介入政治的发展可忧
然则,霹雳州王室在这次政治危机中的积极介入、强势参与的姿态,却是严重压缩和排除民意的表达,阻断了宪政体制中化解危机的既有设计,也干扰了党政运作的空间。当各报纷纷刊登苏丹召见许月凤的照片时,王室高度介入政治过程的印象,就令人难以抹去,如果霹州苏丹有意以此确立宪政前例,那么这种发展就不得不令人担心。
事实上,在英国君主立宪数百年的经验下,世袭统治者的权力只有缩减的趋势,只是我国独立后行宪经验尚短,还没有足够的案例和传统,才令到各界对苏丹的裁量权有宽松不一的诠释。可是,在一个稳定的宪政制度中,宪法保留给苏丹的权力是固定的,不会扩大也不会缩小,不能因为个别不同的解读就产生变化。
在这个基础上,我得进一步指出,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并非没有“反跳槽”的机制设计,反而,要是有任何议员跳槽,或政党退出执政联盟,而致政府面临垮台之虞,只要启动宪法上的解散议会之程序,即可达到反制跳槽、重新寻求民意,以及保障程序正义等效果。
宫廷决策否定民主参与的机会
易言之,现行宪政体制在运作上的灵活特性,其实已可以起到“反跳槽”的作用,同时也具备了“反跳槽”的相关机件与设计。相反的,如果王室不依宪政常理来处理政治危机,而试图另辟途径,不只将对政党政治的运作产生诸多扭曲的后果,还可能制造更多的混乱与危局。
这一回,在议会和民意程序还没有走完之前,苏丹在宫廷内就决定了政权的变更,广大选民要求重新改选的意愿无法落实,这不只否决人民追求民主参与的机会,也挫伤国阵政权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此刻苏丹的姿势和身影,犹如回到以前扮演过的法官角色,先是召见各人收录供词,然后作一仲裁。但一位立宪君主最重要的是行宪与护宪,不是做出裁决和评断,而是避免社会卷入更激烈的分歧,否则,世袭统治者在此役中遭遇的非议与质疑,
看完,这是一场“苏丹政变”。
这一次的矛盾点是霹雳苏丹决策加剧宪政危机,国阵霹雳政权也随着司法审判上出现激烈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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