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对于选举权力,有一层次的诡异;例如地方代表不是人民组织选举产生,而是受委任。
如果受委任的人选拒绝服务,停止执行职务。为什么那些属于地方上的民意代表,不可经由人民组织选举产生?
我再看看,一些地方政府组织架设里头甚至出现委任真空,却不能产生合理的递补,反而号称“保留”。
诸如此类的市议员或县议员被悬空或保留,本身就是怠慢与在职务权限上做错误判断。谁给予他们权力号称“保留”,悬空如此的市议员或县议员位子?
人数必须符合,才能贯彻行政指令,这点是清晰的。
选民可以依据行政缺失,控告这些行政单位办事不力吗?
如果不容许,是谁给予权力“保留”悬空地方代表空缺?这原则不是应该给予追究?
须知道市议员或县议员在市议会或县议会扮演的是制衡与避免公务员出错的机制,人为造成“人员空缺”,是否触犯刑事责任?监管不力,小至一些责任归属不能厘
清,发生该区域路洞没修补好发生意外,大树树枝折断坠落打到路人,水沟堵塞找不到人投诉人为因素引发水患等,全是监管不力的问题。把问题推给市政厅或县政
府,可是如果他们把球再说是市议员或县议员的问题,问题出现破绽,谁负责?谁解决?进而,我们必须严谨看待是谁给予权力“保留”悬空地方代表空缺?
不要告诉我,保留指令县议会与市议会代表来自大臣,如果是他,他就是滥用职权了。大臣管理行政,岂有管理决策议会的人选?这本身就侵犯分权机制。
大臣的职能部门是管理官僚;县议会与市议会代表不是官,而是议员,他们的责任是负责监督起官僚有没有正常操作与滥用职权的。
这本身就是一个大破绽!
悬空与保留恰当人数的官员,本身非长期与合理,如果如此其实应该采取地方选举。
如果是市/县议会议长“悬空”市议员或县议员缺,程序上是错误的,市议员或县议员不是经由他议长任命。
如果市议员或县议员缺,已经是有名单且当事人要求保留?事情不就变成有政党介入?该政党认定保留进而让市议员或县议员出现空缺,就是该政党违反宪法精神,抵触分权原则。
如果市议员或县议员缺,是由于保留缺,而“不能”填补。这就怠志大条!现在,无论问题如何安排,其实恰好就是国阵留给民联,要求国阵解释的地方?
里头,谁的决策?
如果没有,有没有替代方案,诸如开放民选,类推。
如果国阵要委任填满,这处理就必须的,但是既然有人承诺不受委,为什么不可透过选举进而产生后被委任?
废除地方选举,改由委任制度,问题是委任制度经由选举产生本来不违背委任原则。例如首相、国会议员,州议员等全部是选举产生进而受委任。所以地方议员本身不愿就任,空缺如何处理,并不是政党说了算,而是人民有权要求选举。新村村长,渔村或重组村的村长的道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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