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不属于她,为什么她拿去?如果没人揭发,不是可能还没有“归还”这回事?
罗斯玛说她没买2400万钻戒却还之后归还,难道2400万钻戒需要她保管,也只有放在她那最安全?
如果我们走进珠宝店,拿了珠宝就说借。然后说问他们公司的最高负责人说是自己借走了,以后归还就没有事情?
为什么我们如此做就被当盗窃?还是我们身份不同,就待遇不同?如果是这样,法律难道对于另一些人额外开恩?
还是开始钱是她出的,所以没有问题;如果钱是她出的,当然没问题;但是却被告知东西不是她的,而且她需要归还!还是原本属于她,过后不属于她?
如果我们说没买2400万钻戒却之后归还,是不给允许的,在逻辑道理上,为什么她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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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新闻在线》 - 罗斯玛没买2400万钻戒 纳兹里称几天后归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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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薛霏撰述】首相署部长纳兹里阿兹(Nazri Aziz)表示,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已向马来西亚关税局查问,并证实首相夫人罗斯玛(Rosmah Mansor)并没有购买价值2400万美元的钻戒。他说,该戒指在几天后就归还给戒指所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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