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5日星期六

《可兰经》定义的Hudud罪行,州立法与中央政府权限的差别(转载)

除非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同意修宪,不然州政府实施伊斯兰刑法是违宪的。据报导,我的好友,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学教授阿都阿兹巴里并不同意,他以宪法已区分联邦与州权限,其中伊斯兰法属于州权限为由,说到:「关键在于『伊斯兰』 ,而非『刑法』。」

在这方面,我并不同意。我承认州议会有权力就伊斯兰事务立法,但我质疑州议会能依据伊斯兰教规定义犯罪并规定刑罚,因为国会已对此立法。

联邦宪法第九列表清楚划分国会及州议会的立法权限。其中第一清单是联邦权限,第二清单是州权限,第三清单是共同权限。制定刑事法典,定义犯罪并制定刑罚,设立伊斯兰法庭以外的法庭,并制定其权责,都属于联邦权限。

教授主张「制定伊斯兰法的权力属于州议会」时,他引用了Mamat bin Daud对垒大马政府的案例。当时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前身)的判决是,刑事法典中涉及伊斯兰教的条文是无效的,因为国会无权就伊斯兰事务立法。

案件所指的,是国会在刑事法典中把「造成宗教冲突」列为一项罪行;增加这条文,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过,最高法院以3比2裁决这条文涉及伊斯兰教事务,因此国会无权通过。可见,最高法院坚决维护联邦与州的权限。依据这原则,吉兰丹州议会并没有权力针对已经包涵在联邦法律中的罪行,制定本身的刑事法。

由《可兰经》定义的Hudud罪行中,偷窃、毁谤都已涵盖在目前的世俗刑法中,唯一例外的是通奸。宪法说明州议会可为特定伊斯兰事务立法,州权限清单第1段是这么说的:

「除了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联邦直辖区,(i)有关有遗嘱、没遗嘱的遗产分配,订婚、结婚、离婚、聘金、赡养费、领养、监护权、分家产、信托;州内的宗教基金、体制、信托、慈善团体;马来习俗;天课、伊斯兰教捐献、清真寺或任何穆斯林公共祈祷场所的伊斯兰法与穆斯林的个人、家庭法;(ii)州议会可为穆斯林对抗伊斯兰教规的罪行制定刑罚,属于联邦权限的事项除外;(iii)成立仅适用于穆斯林,职权涵盖本段所提事项,但不包涵联邦法律罪行的伊斯兰教法庭,并为其制定架构与诉讼程序;( iv)控制对穆斯林的传教活动。」

这比国会权限狭窄许多。联邦权限清单4(e)(ii)条授权国会广泛权力制定民法与刑法,只有「有关结婚、离婚、监护权、赡养费、领养家庭法、遗产」等除外。州权限清单并没提到「伊斯兰刑法」,更注明「属于联邦权限的事项除外」。

州议会可为穆斯林「对抗」伊斯兰教规的罪行制定刑罚;而非为穆斯林「触犯」伊斯兰教规的罪行制定刑罚。 Hudud所涵盖的罪行,即偷窃、通奸、诬赖他人通奸,并非「对抗」伊斯兰教规的罪行,而是「触犯」伊斯兰教规的罪行。因此我认为,吉兰丹州议会制定的伊斯兰刑法,显然是违宪的。

作者:Art Harun

来源:东方日报/art-harun.blogspot.com 

原文见:(一切翻译依据原文为准)

《可兰经》定义的Hudud罪行观点。

http://art-harun.blogspot.com/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