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59条(3)款阐明宪法的修改必须有三份二以上的议员投票支持才能通过。
看似,150/222的情况达不到。问题是我们如何看待吊销议员资格?议员没有投票资格,如何涵盖投票人数,到时候谁又坚持222说法?
霹雳州当时发生的情况。您怎么看?尤其是议长职位的更替。
我想请教的是万一他们真的通过简单多数的动议。
以出席配比计算,资格取消的诠释,又是谁说了算?
议长接纳,而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不允相互干扰!
除了宪法规定,也是时候思考再深入研究非常大议长的权限,尤其是特委会真的如何从宪法学术吊销议员资格?
民选代议士,如何会被国会机制否定资格?除非一开始是当选无效。
吊销民选代议士资格,这是非常学术性的说法,当选有效,谁又赋权吊销?这些最终必须回归到人民的罢免权。人民没罢免下,资格如何形成被吊销?否则222议席说法不成立。如果成立,变成他们无权投票,如果仍有权投票,吊销了民选代议士资格?思考已经出现冲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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