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

失策的赛夫老爸

《赛夫父亲不知所云》文指:安华其实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与377A条文同读)下被控,并不是377C。 简而言之,安华被控的并不是鸡奸罪(377C条文:在没有获得同意下进行非自然性行为,也就是强迫肛交或俗称的鸡奸),而是进行非自然性行为(377A和B,发生非自然性行为,肛交/口交)。

所以说,安华是在377A和B条文下被控肛交(把弟弟放入他人肛门,获得同意),而不是在377C之下被控鸡奸(在没有获得他人同意下把弟弟放入他人肛门),两者所包含的意思决然不同,罪行的严重程度也相差甚大,因此绝不可相提并论。

是了,既然是在同意的情形之下让人把弟弟放入自己的肛门之中,即便检控单位上诉得直了,赛夫及其一家人就能够挽回“名誉和尊严”吗?
...
赛夫父亲不知所云
http://www.malaysiakini.com/letters/186454


林季:

天底下,如果真的有如此做而被提控的只是特定对象,这简直就是一塌糊涂的定义与法律介定。

罪行,这事必须涉及伤害与迫害;我倒觉得上诉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一大问题。有多少在街上站的卖的,甚至夫妻之间触及这样的所谓违反正常性行为准绳而被提控?如果大多数人是免于刑责,把一套如此没有实质意义,犯错误对象未必得以证实所以没有被提控;所有这样厚此薄彼的区隔介定都是有问题,尤其是那位公开给全世界看到,自己也承认错误的那一位,为什么他免责?

赛夫不断的要上诉,不是等同要承认赛夫有如此做,如何及何来证明赛夫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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