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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freemedia.com/index.php/columns/20989?&depth=9&order=1&sortby=3&render=nested
既然有人从而走法律漏洞,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进而也提醒我们必须关注这一点。其次,大马的检控机制可以是选择性的吗?谁主控决定在什么层次下刑事案件进入回教教义的涉及,更或我国是使用习惯法,进而所谓的案件必须是一般刑法与世俗法律条律交叉盘控。我原本看了你的部落客很想回应,但电脑技术出现问题。在此回复你!我比较希望你在咨询几位法律专才再下定论。因为,即使无法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也不意味鸡奸的控状在其他证据铁证如山下可以逃之夭夭,反倒在这里我们必须留意的是安华的质疑是保护性的质疑,就像媒体自由与诽谤是一体两面。安华的律师卡玛爱妮雅(Kamar Ainiah Kamaruzaman)指出,根据1997年联邦直辖区刑事法典第41条文(Qazaf),如果赛夫无法提出4名男性证人,以证明本身曾遭到安华鸡奸,将可以在诬告他人通奸罪名下,被罚款5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85807
这意味是人身在受到诬蔑的情况下,得以避免太多政治人物运用政治的手段达成政治的目的。
我个人对于安华是不是清白,没有什么兴趣。
如果刑事罪可以入罪,依据回教的说法,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的说法应该不至于保护涉及者,反倒如果当事人因为被控不成立而一直只能提出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或其他的罪行,这是极为空洞及没有什么屏障的。
即使单凭这条文,如果在缺乏科学逻辑及无法推翻证据,相信也没有足以断证成独立的法定判决。
我个人不是安华的支持者,不过希望你更理性的看待你的指责。如果诽谤罪可以成立,为什么被诬蔑的人不能选择反控,或许需要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并不足以证明清白,实际上如果给予被诬蔑的人选择从司法角度出发,反控是一种正当防卫,当然不能单凭没有4名男性证人证明被鸡奸,问题在于政治上不断出现同样的招数对待政敌。这是不健康的。再说,安华被指责的事件一直处在非常公开及不公正的平台上,他的律师无法从警调单位得到指控者的控词,反倒遭政治对手不断的公开指责,例如老马坚持相信等。我们应该可以理解,一件未被证实可以不可以进入司法审讯前,塞夫的做法已经严重从政治策略上伤害了对手,谁是受害者?我想一直出现很奇特的现象,塞夫不回避及畏忌成为被受害的声誉,反倒他和他女友不断的从琐碎的细节借机曝光及张扬!这绝对与普通受害者是不同的,媒体一直采取高调,塞夫不排斥反倒很欣然,真是惊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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