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中文报的短讯,内容指《国际山庄土崩报告》公布,公众反应不热烈,仅仅卖出不到十份。
我想新闻不应该如此写。
热烈与不热烈与公众知情权没关系,如果只是涉及鲜少群众利益的事情,难道就可以因为涉及者少,不用公布。
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说法,我看了心头像根刺。
在公民社会不够觉醒,报界才把公众反应列为指标,倘若报界觉得这涉及管理疏失,公众利益。报界自身却应该主动扛起报道及揭幕的价值。
虽然,我后来在网上得知这些报告书最后卖完。
事情的来龙去脉,如何导致,如何避免,谁应该负责,未来应该订立什么策略避免悲剧一再发生,这些都是报告书公布后的思考价值。
再者,《国际山庄土崩报告》公布前,网上都已经流传。
令我比较好奇的是所谓涉及公众利益的部分,为什么出现必须保密不能公开的准绳?
在我们面对官方机密法令抑或何者是人民知情权,两种必须做理智的界定,何者部分被列入官方机密法令避免人民知情权遭到伤害,避免人民可以及应该知道的内容被蒙蔽。已经是身为公民必须关注,代议士需要清楚的要求当政者界定及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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