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

马来西亚博客:我对公民社会的看法

如果无法伸张公权力,就无法打造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中需要维护大众权力为基础的批判。

更必须洞察,审核,辨证;不是任何专家或政策提出后,就必然严禁公正的执行。

我们更非把权益义务交予委托者就丧失公民的责任及义务。当我们面对难以辨别的政策弊端,思考是首要的步骤。专家、学者不一定会把对真理的追求和坚持置于更高位置。

他们拟定政策受制于政体,被政治人物所挟制,我们一般人未必能看清政策的原貌,政治势力会介入修改及扭曲。政策需要多面性去解读,更必须透过不同的人展开不同的批判角度渗透问题的核心,考核内容的实际可行的程度,模拟可能出现的非理想状态,把问题揪出,发挥逻辑把缺失修补。

我们需要建立理性与科学的判断,以及不懈辨析真伪、追问真相的勃勃民意,不能封闭思维,只有开阔的接纳不同意见,抛弃固执。蒙羞者习惯蒙住自己的眼睛而非羞处,有政治的纰漏永远是一个非事实掩盖另一个真相。

有人说:“民众缺少独立思考精神,是制约思想解放之弊。专家轻视学术准则,是制约科技创新之弊。不能察纳雅言、知错能改,是制约制度创新之弊。”

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但建设在围绕共同利益之中,我们必须认清各个层面及接受者是不同的。

如果这些公民社会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有特定的对象,例如某个设定范围内的对象或族群。我们必须撇开这些被既定目的的公式下有偏差及不当行为出现的可能性。

任何从某个设定范围内的对象或族群,可以透过利益被伤害来对以外的人士做狡诈的共同利益损害做辩护,这些未被顾及的漏洞被利用,维护团体或组织性的私的部分就会分化总体人民的观感,进而采取合纵或连横,突破总体公益所在。

在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公民社会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State),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

惟有些时候,以谋利作为宗旨的商业组织(commercial institutions),也会被认为是公民社会的相反概念。 实际上,这定义下非完整。

所谓,商业组织的界定仍无比模糊,其相对的定位又无法摒除谈利益划分及执行层面,必须灵活的意识到公民社会是一般包括不同的空间、人物角色和组织形式,其正规性(formality)、自主性(autonomy)和权力结构(power)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

所谓公民社会的课题必须是具有共同及整体性的进行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非强制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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