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依据立法解决?
这是非常有趣的问题,看见一些异议分子例如欧阳文风希望透过立法来保护第三性别。
但如何界定第三性?说容易,做很难。
外人无法从外在识别的暧昧昏暗灰色地带认定你,第三性过去强调抑或突出,毕竟不是一个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
谁是第三性?性别倒错的衣服癖(易服癖),不是第三性。没有经由变性手术,又岂会被认定是第三性?
我们无法从外表认定一个人是,第三性又与同性恋是不一样的,更有人只是性取向有差别,抑或者有些人是双性恋等等。
尊重是可以做到,立法令人尊重,这就未免矫枉过正。
立法不是万能的,如果立定的法律不能有效执行,这样反倒令人错误认为可以不守法。
再者,立法规定第三性必须确立何等部分,这些外人不能体谅的苦楚借由法律约束,倒不如获得政府认同,推动宣导与沟通的管道把自身与人权之间的自由约束应该设定成什么范畴,更实际。
例如,我们不能因为第三性而拒绝聘用,问题是录取者永远有负责把关的尺,左右聘用的权力不在立法令这些人获得职业,因为反过来思考也是一样不公平的错误。
有人说第三性被歧视,出发点在于普遍认知基础上他们的形象被标签多从事不被社会认同的行业,除非这些人各个懂得洁身自爱,否则有色眼镜的出现,源自一些社会认知。
有时候,这些人说他们不得已是心理与生理促成,很抱歉这样的理由的反面又恰好接受他们的人也有心理与生理层面的顾忌,一切不能强人所难。
单凭第三性就有权要求立法保护,以此类推,我想穷人也有资格被保护,如果他们是不思进取的穷,领政府援助金过日子。
想要保护人的动机,当然是好意,却衍生另一种思维下的不周全。
不应因维护而维护,不因反对而反对。
如果一个人的能力超强,没有人会不录用;如果一个人行为值得尊重,没有所谓的歧视。
显著的区分,是尊重第三性?抑或把这些人看扁成没有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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