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星期五

彭亨州对回教妇女鞭笞刑法超越管辖权限制,意味什么?(转载)

我从fb网友口中得知,但是阅读他书写的文字,发现他应该对于法律诠释颇有见地。便借他的文字分享一下:

他说:“州权目录分类一规定,沙里亚法院 (Syariah Court) “仅对信奉伊斯兰教的自然人且相应地仅在本段文字所包括的事项范围内行使管辖权,除迄今由联邦法律授予之权限外,对其他犯行无管辖权”。具体说到授予沙里亚法院对有关犯行行使管辖权的联邦法律,是指1965年通过的《沙里亚法院(刑事审判)法》(Syariah Courts (CriminalJurisdiction) Act 1965)。有意思的是,这一管辖权限制是最高3年监禁、5000马来西亚令吉罚款和6下鞭刑之类的可受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马来西亚有一个迫切的宪法问题,即有些州制定的“胡督”法(Hudud laws)的地位问题,它们规定了比1965年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更高的刑罚。

由此我们知道在国阵執政的彭亨州对回教妇女实行回教国鞭笞刑法, 是由联邦法律授予之权限! 联邦法律是由国阵制定的, 这证明国阵才是致力于成立极端回教神权国的推手!”

我们虽被告知州立法需要遵守中央政府行使的权限以内的权限,如果超越,我们如何是好?公平与公正,应该是合情合理,更要合法;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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