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4日星期日

法律

法律是相对人与人,群体与群体而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剥削人的自由,而是让人在群体中得以将摩擦与冲突减少到最低,也相对的建立一套捍卫利益与主权,道德与合理范畴,给予人的真自由。

无奈的,人相对完整被法律所约束,如果立法的苛刻不合理,相对的就把权力集中在一些或一个人手里,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在建立惩罚,而在建立一套可以进步的社会空间。

每个人都有欲望,但是无度行使与满足欲望,自然霸道与不合理或可以说进而侵犯他人;问题是如果每个人都被法律约束成无欲无望,其实社会根本没有进展的动力,社会也相对没有希望与进步空间。

法律太严苛或把每个人塑造成单一与同质的个体,法律太松散,必然无法有执行意义,更太容易出现双重待遇与个别标准。

法与法之间,只有订立在完整与合理,符合大多数人意愿,如果才可能被绝大多数人认同而不逾越法律的合理。法律也相对不能剥削少数人,进而满足多数人;否则法律一样不能建构群体与群体的和谐,反倒在长期压抑与不合理待遇造就社会极大的风险。

法律是社会进步动力的防线。促使社会退步与压抑大部分人的满足并不是好的法律立定的根基,法律的好,是防止恶,法律只有在人的好,得以继续;人的坏得以消除;必须是心甘情愿,具有高度自律。

人不必然服从绝对的法律,人必须依据人本与社会需求去建构法治,法律得以遵循,立法才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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