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执照局总监阿都阿兹强调,根据该局法令22条文,只要莱纳斯公司不遵守获临时营运执政的条件,没有将稀土废料输出其他国家,该局就会终止或撤销稀土厂执照。”
“但是稀土废料将被制造成什么样的副产品,以及要输出去那一个国家?”
“在不完整下原子能执照局竟然能接纳莱纳斯稀土公司的报告书!”
“还有,如果以法律程序为标准的话,请问,莱纳斯稀土公司的这份申请报告书,是不是已经属于违法了呢?原子能执照局是不是已经有“足够的理由”撤销营运执照呢?为什么还有继续为稀土公司背书呢?”
“以一份“不完整“的申请报告书,就能获得临时营运执照,请问,这就是我国原子能执照局的办事方针吗?这又怎能不叫人民继续“怀疑”该局的公信力呢?”
当然稀土废料必须百分百运出,所以副产品的定义必须清晰,而且必须清楚解释与“國際條例,稀土廢料是不允許運出國”会不会抵触?
以上的问题是许多网民或选民想知道的。
同样的话也必须问马华,在马华网页清楚写着:“如果莱纳斯没有将稀土废料运出国外,马华将反对到底。马华强烈反对莱纳斯无法保证将稀土废料运出国外前,发出营运执照给他们,并且绝不妥协。”
现在,请问马华,稀土废料将被制造成什么样的副产品,以及要输出去那一个国家?这叫“清楚保证”了吗?马华坚持的是事前,不准获得营运执照;现在莱纳斯获得了,马华做何解释?
马华,请问你们的绝不妥协在哪里? 这话也同样麻烦原子能执照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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