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2日星期一

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制国

站在不扭曲与分裂国家,任何争议性说词应该尽量避免。
例如一些无知的政客说马来西亚是回教国或不是世俗国;但他们如何证明?他们不过是回到宪法体系去探讨问题。
说穿了!
我国人民奉行的就是君主立宪制。所有法律归属宪法政治里头。国体政治,也只有使用“君主立宪制”一词恰当,其他并不适合公开评议,因为引据与形容不能脱离君主立宪制,更无法脱离我国是联邦国家的事实。
在如此的事实中,不用跟一个如此的人起舞! 依据宪法体制,我国阐明的是不能依据官方宗教是伊斯兰教而已,整套宪制显示我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没其他的说法。
道理很简单,我国是依据宪法治国。所有宪法条款,不是独一的。还有马来西亚本身就州属来看,有些是有苏丹,一些不!连是回教国的说法,其实也站不住脚,更谈何不是世俗国问题?



如果把后来加入的条款来看就一清二楚:


沙巴加入大马20条款契约 第一条:宗教 在联邦宪法下,回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于沙巴和砂拉越。这两州不应该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条:语言 (a)在联邦宪法下,马来语(Bahasa Melayu)是联邦的官方语言, (b)过时. (c)英语应被列为沙巴和砂拉越的官方语言,对各州和中央政府沟通时可在所有的场合使用,并且没有时间上限制。 第三条: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应建立在马来亚宪法的基础上,并在制定时获得各州的同意。与此同时,沙巴和砂拉越的宪法也应受重视。 第四条:联邦最高元首-无权角逐 第五条:国家的正式名称 应称为(Malaysia)而不是(Melayu Raya)。 第六条:移民权 外人进入沙巴的移民控制属于中央,但中央政府对外人进入沙巴和砂拉越应先得到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首肯。联邦政府不应反对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所需人才入境,除非是具有严重的保安理由。沙巴和砂拉越在入境与出境事务中有保留权。 第七条:王位继承权--无此继承权。 第八条:婆罗州化-联邦应加速沙巴和砂拉越公共服务系统的婆罗州化。 第九条:过时.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拉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第十一条:税务与财务 沙巴和砂拉越有经营与控制自身之财务、发展基金和税务的权力。 第十二条:土著特权 沙巴和砂拉越的土著应享有与马来亚之马来人一样的特权,但沙巴和砂拉越不必完全跟随马来亚所设定针对特权之方案。 第十三条:州政府 (a)首席部长应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选出; (b)沙砂应采用类似联邦政府的部长制(Ministerial System)。 第十四条:过渡时期-过时 第十五条: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应获得保留。州教育事务应全权由州政府所管制。 第十六条:宪法维护 未经过沙巴和砂拉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障州人民与政府的条款。任何修改州宪法之权利乃属于沙巴和砂拉越人民所拥有. 第十七条:联邦国会代表权 在划分选区时应考虑沙巴和砂拉越州之人口分布与发展潜能。 第十八条:州首长-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条:州名 应命名为Sabah & Sarawak。 第二十条: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 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土地局与地方政府委员会的管理权,将只局限在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将在州宪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的事务。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