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星期一

公民论述

代议制度,从人类社会发展迄今,仍不能与未充分反映公民意愿或影响决策。

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虽是民主原则,但同理政府本身就具寡头特质;主政者尤其是政府非常容易直接陈述与讨论决定问题,如此带有切角与特定取向,往往让代议制度,只是代表制,根本无法构成代表议论的实质。

不提课题的从属或因果,不完整思索问题与完整问题,从而拟定完整脉络,肤浅的问题表象拟定一套具有特定政治议程的法案或政策。

长期如此,必然形成无数的潜规则,从政者非常容易操纵尤其是主政者,把权力变成利益团体的依附,用他们的忠诚变成自己影响力进而把潜规则集体,形成裙带,政治变成很商业的行为。

这些缺陷,原本需要避免。

许多问题的从议论到涉及特定层面就停止,所属的利益者(或团体)原本须避开滥权嫌疑,避免透过谈论达到个人议程与政治目的。但,频频滥权,毫无节制也没有人管制,自然恶化延伸成不可遏制的局面。

例如,政府或容易透过拨款与福利的发给,让自己占据政治的优势。在大选进行,这些都是捡便宜与失当的。竟然没有一个中立单位可以纠正。

代议制度相对民主实质需求整体而言,代议制度非常不周全。

本应建立机制把该涉入的涉及者与他们行为权力切割,因错误订立法律,进而避免代议制度操纵民主,问题是代议制度是不行的。

他们经常是既得利益者,依靠既得利益者解决利益问题,简直就是缘木求鱼。

君主立宪议会政治与一党专政,表面上是采取代议或代表制度。代议或代表产生的不完整里头有非常多的缺陷,诸如非直接选举,政党决定参与选举人选。如果政党本身有特定议程,必然造成意见表达程序夹杂个人看法甚至是政党政治影响意见的独立与中立,选择表达意见的内容,经由筛选过滤,理所当然代议制度反映的意见与实际民众的认知是有相当大的落差。

更可怕的是政党竟然沦落为一群为了特定政治需求,成就私己利益的满足,形成如此的政党,民选只是肤浅的表象。

在民主不成熟的国度;民选,仅是表象;更是权力赋予合法的根据。与实际的民主或意见主流是相对不健全的制度,而可能是反民主机制。

在民主社会,每个人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识,尤其是对于事件政策,甚至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内的看法。

君主立宪议会政治里头有个缺陷,就是议员分别饰政府成员与议员身份,在朝的议员如果想获得党内的支持必然会产生隐蔽与选择表达,这些方便自己人或非直接说穿问题核心要害,常让议会政治沦为象征性,尤其长期执政,议会政治未经由轮替产生的区域。为官,自然容易变成利益交换。

这些立法者身兼执法者,非常容易滋生政府由于需要如此的法案或满足群体或个别或个别团体的政治需求,而选择忽略不利于自己的法案;甚至立定属于自身群体或个别需求的法案。
长时间陷入管理不善,却经由“立法者身兼执法者”,纾解困境与避免自身利益处于尴尬局面。就出现花钱来“掩饰”,包装,政治行为更泛口号。与人民期待是背道而驰。

不是政体拥有议员政治就必然出现民主。所有议员或代表虽然经由选举产生,却未必表示选举机制是完整。

甚至,在民主选举过程,候选人是经由政党决定,如果没有充分结社自由与群体民智明显容易被操纵或分化,整个政党政治不过是利益的依附。如果人民没有传达集体意识与凝聚公共利益空间的权力,民主就被蚕食。

我们思考民主,可笑的是经由民主表征的产生非民选代表诸如中共的人大代表,甚至许多议会政治是空有议会来议论事情,没有决策的议会政治体系也存在。

我们思考民主,实际上必须权衡利弊,所有民意的产生如何结合与说理,原本才是影响决策的要害。

我们可以看到君主立宪议会政治三权的不分立,从政者在如此的体系可以掌握行政与立法的优势,甚至把司法部门隶属于政府行政单位,根本无法彰显司法的中立与独立。

我们经由一套非中立与独立的选举选区划分,这说明了我们需要把选举委员会选区划分的权力独立出来,为什么我们选举非要把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混为一谈?这点,大可不必。

如果我们采取选举选区划分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是两个单位,避免被政治操控的机会当然相对比较少。

代议制度,既然并未成熟与完整,其实形成公民社会的当儿,我们必须思考的更仔细。

公民社会本身的定位是相对于政府,可持有不同立场与公共利益附属的团体。

政府的决策,无论如何都兼发展的定向,如斯的定位必然与涉及决策影响的区域范围内的涉及者有直接的公共利益的冲突。

发展,不必然带来完全的正面导向,发展也兼具对于社会或人民是伤害的。

我们要思考民主,首要的还是公民参与,公民的议论空间除了要足够,还必须凝聚成集体共识。

这些集体的共识,经由政党带入议会,议会以外,本身就兼要有与政府同样分贝与影响力的组织平台,可以是组织的复合体,更可以是依据社会需求现象衍生具有“命题”的表态组织。

公民社会必须在清晰立场,充分说理与完整理解事件与经由辩论产生。锁定焦点,凝聚关注力,公民社会依赖的是公民集体共鸣的张力,集体发声,已经不只是旧模式的“第四权”,而是掌握主动与说理,更重要的是寻求结社行为的完整自由,集会表态的合理与合法。

只有社会运动得以持续,公民社会才得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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