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三权分立的前提上很痛心,看见今天南洋商报的大标题,写着:禁止召开非法州议会,主:高院向霹议长发庭令。
依据维护三权分立的精神,高院是不应该凌驾于立法,进而出现高院禁止召开非法州议会的指示。
在议会政治下,很多人已经轻视立法权,而州议会议会的精神由于司法的干涉坦然无存。
立法是三权的基础,虽言司法对于立法有辅助作用,但任凭高院禁止召开州议会,这已经是严重对待三权分立的伤害,如果议会无法行使立法及动议,反倒必须是高院审定合法与否,这已经严重伤害三权分立的基础,甚至如此下,如何竖立司法执行庭令的实际成效?
这是非常令人悲愤的事情,读今天的报章写着州议会因为苏丹未御准而无效,这点可以依据议会议事的条文内容解决,如果连召开州议会都变成司法核定后才有所谓正当与非正当,试问是谁及透过何种方式审定?其中又涉及政治偏袒的揣测,进而危害司法独立的威信。
其二,如果基于司法操作可能被操纵,进而出现次次都是非法州议会,进而司法令议会瘫痪,我们又如何不悲痛及深觉三权分立的必要性?
这一次是非常务实的经验,也是所有朝野议员必须正视自身权益或被侵犯,更可以说政治人物采取如此做法失妥当。
今天,我们面对太多讲错就错的做法,一开始选委会凌驾于议长,令议长无法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再者我们再看见无数的政治透过一些势力比拼,做不到利民的政策,更出现许多似是而非的荒谬,弊端及缺失。
我们可以知道全世界没有一套万能的法律网,更不可能的是司法能被完全尊重进而不被有意者滥用与操纵。
我们更知道一切回归到人民,重新选举有所谓的正当,如果一味单靠司法程序进行政治角力,一点也不尊重人民。更撕裂及瓦解原本三权分立精神的基础,任凭一套司法制度真的可以玩转政治?抑或,大家不认为谁是政府,应该由人民决定;为什么法院能及需要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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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 望 能 渡 过 阵 痛, 迈 向 民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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