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思索,不停留在商议参与大集会与否。
更有利于民主发展,回溯何以有连带罪证的情况,不需要停职查办?
从体系内,更难堪的是 所谓独立调查机制下的人员何以不能独立,人员的筛选与成员的任命,职务上的专业与独立,从什么角度能确保。
如果内阁是属于责任制度,从合理与合法以及符合民主精神,从何阶段与机制上赋予,更甚注入民主精神是必须以民意为基础。
合法,是首当条件;任何民选或公务员体系产生的公仆,理应不能与无法超越无法被法办的“逾越”,毫无暧昧,更不可能有模糊。
难道现有的法律甚至宪法,不能让谁不服循于法制。谁理当被革职,类推。
我们一直说是权力使到可以如此,难道体系里头出现庇护与偏袒?如果不正本清源,回溯矫正;多少场人动员的力量,都没有办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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