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审判,我一点也不意外;最意外的是当初法院为什么选择认定自身可以裁决及决定谁是大臣;更在大臣闹双包的时刻,国阵及民联都选择交由法院审理。
或许,法院应该可以审理行政任命的过程有没有缺失?抑或根据什么情况下,应该如何做?
司法可以提供依据而不是结果。因为司法审判的结果会与原本重选出现的选举结果有落差。
因为司法无法凌驾立法,而立法在没有通过不信任表决抑或存在谁是大多数的质疑下,问题无法解决,今日的判词更具争议性,因为未来行政机构无法表决的事情,交由皇室决定,是不是合理及合法。
无论法官怎样判,心底最不舒服的应该是霹雳州的选民,原本最简单直接合法的可以决定谁是大臣,且比法院更具有公信的正当,就是重选!
不肯重新选择,被判是胜利的一方,别高兴的太早;被判失败的另一方也不用太激动难过;谁不愿意重选,谁就是狠狠刮了选民一巴掌,而且也开了三权不在均衡,立法似乎可有可无的疑问?
(同理,如果民联今天取胜不重选,一样是刮选民巴掌!不过他们说会如此做,所以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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