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星期二

公民

《公民》

或许“公民”两字,对于许多生而是选民的人,理解范畴不深,与生具备,也不求甚解。

相对于国民,出现在国人眼前的字眼其实有些区别,例如国民是相对于国家而言,你是国民;相对于政府而言,你是人民,国民是组成国家的要素,国家组成要素有三,领土也就是统治范围,人民也就是国民,而主权就是在国家里头,是不被其他国家或外来政权所左右的。

又更或什么是居民,这就是由于你是公民,你才具备永久居留的权利。而如斯的权力,却可以是外在因素如申请入境,例如婚姻,旅客或工作因素,投资或经商因素(有些人需要多次进出)。但居留权,只有公民才拥有必然永久居住的权力。其他居留权诸如难民,婚姻或投资或其他因素,全是属于外在因素,也就是必须申请同时他们非国民,必须经由一些特定条件在我国马来西亚国土上得到永久居留或暂时居住,甚至只是属于非常短期逗留诸如入境旅游等。

在大概外在概念清晰后,我们谈政治的定义。选民与公民有什么不同?
选民相对于公民,实际上差异很大,选民只是选举期间拥有投选自己所属于的国会选区或州选区的候选人资格,严格说选民的定义只在选举期间,而且大部分人在这时段,所谓选民资格也在于选人而不是被选举;并且我国也设限于政治因素,没有地方选举。

在厘清了选民与公民,身为公民由于因为而生得到的权利,很多人并不了解在政治基础上公民是什么?有什么权益?

或许,在政治上除了永久居留而活动不受干涉(除了特定人士由于被驱逐或限制拘留),基本上选民资格是另一个也就是选举权。

除了选举权,身为公民,我们也兼具被选举权也就是成为候选人。

站在公民的角度,其实除了司法权属于法院以外。其实立法的基础在于西斯敏体系中,居民是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也就是议政权。这就是公民其实具有讨论与讨论与协商或提出政治要求的权利。

除了议政,其实公民也兼具担当社会群体中组织的领袖,也就是拥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当然这必须经由社团注册局在考量您组织社团或政党或非政府组织或商业或籍贯或乡亲或区域类别的结社自由权。除此,公民具备经济与社会角色,例如职业或从商等。

这些全部都是公民身份所赋予的。其实比较少触及的是公民具备创制权与否决权。

所谓创制权,是公民有权基于社会体系建构更完善提出完善体系的建议,进而产生创建新的体制或将一些附属于政府体系里头的权力,抽离或独立起来,诸如成立独立操作的皇家反贪污委员会,国家稽查单位等。创制权本来也不属于从政者,而是依据公民需求与更好的机制完善公权力的部分而产生。

就立法机制上,所谓的创制权,是可以与通过要求州议员或国会议员在经过严密思考与推断,结合民意基础,要求州议员或国会议员在国会或州议员立法。而国会或州议员立法本身本来就不能因为当选而为所欲为,反倒所有立法的基础,本来就需要兼具民意,与公民一同拟定。

或许这是我国当权者欠缺,严格说起来根本没做的。另外,国会议员的表态其实也必须结合当地民意或组织作为基础,本来也不应该借由党鞭做政党利益的事情,否则一样在公民利益被损及,进而公民维权做法就是撤换如此的议员(当然这是通过选举进而产生的罢免)。

公民社会其实需要建制,同时具备监督朝野政党议员的能力,通过知识分子与司法代表(诸如律师公会)避免公民利益在政治利益下被瓜分。

这所谓建制上一再避免当选者不听从民意,做违反公共利益的事情,甚至个人行为抵触法律等,这需要“公民智库”的产生。如此的机制上,唯有做到分门别类的专业监督,例如公共工程需同类别专业工程师监督与纠察等。如此体系内的残缺与灰色地带相对就可以减少。

另外,其实公民是具备罢免权。虽然一些人尤其政治人物不断强调公民不具备替换腐败从者者的权益,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宪法保障结社自由外,也赋予公民具备集会自由,其实也兼具公民联署的表态,甚至也具备联署要求所属地区议员,进行对失当的从政者进行弹劾,进而罢免失当的从政者的法定地位。

公民权益全数清晰记载在宪法里头,想了解更深入与思考公民维权,其实最好从了解宪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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