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如果是有诚意的吹哨人的前提是言语诚信。也就是人格陈词的可靠。
也就是如果是吹哨者他同时也是施惠者,这为了让受贿的对象行为得以被法律惩罚,首先必须的是自首。
自首的意义就是认清自己所有的错误 ,进而巩固自己愿意承担自己错误部分来让自己佐证的供词及证据更牢固。
这点是很重要,如果同时也犯罪,因为这是吹哨者最根本成立的关键,否则通过取得对方可能会被利益要挟或已经变成别的可能。
第二就是作为辅佐法律的基础,这些口供及证据必然是不给被指责者知道内情。
所以这些会带入法庭口供或说法及证据,必须有一定的保密程度,这与一些号称是吹哨者却没有依循法律途径的做法,大事宣扬,四处公告,这无疑是与跑法律程序的途径背道而驰。
三,吹哨者需要把自己牵扯进政治用意或简单说就是用意是做政治攻击的意图,远大于实际想揭发弊端,进而让贪官入罪?
如果假借吹哨用意,行使另一方面非打贪反而让有些政治用意,一些姿态显而易见。
这里除了吹哨者不等于施贿无罪。
揭发者没正视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并不单纯是揭发,而是带利益威胁及别有意图。
我们把吹哨者的定义及用意给搞清楚,搞清楚之后刁健成还算是吹哨者吗?
法律问题必然法律途径解决,我们鲜少看到如此高调把案情公开然后说揭发是想依循法律途径,让执法单位提控。
反而这样高调公开,是不利于司法审讯公正公平原则,也暴露了证据及供词的内容,这本来就不利于将把指责该方绳之以法。
举报者必须有善意是最根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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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件如下,
成为吹哨者通常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因国家/地区的具体法律(例如马来西亚的《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或组织政策而异。一般来说,主要条件包括:
所需关键条件:
合理怀疑/信念:吹哨者必须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不当行为、不法活动(例如腐败、欺诈、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管理不善、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重大危险等)。他们不需要掌握确凿的证据,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其怀疑。
善意:举报必须是出于善意,旨在维护。在维护公共利益或组织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出于恶意、报复、诽谤或个人利益。
不参与不当行为:通常,吹哨者本人不得参与其所举报的不当行为。如果发现吹哨者是共犯,其保护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向适当机构报告:为了获得法律保护(例如免受民事、刑事或纪律处分,以及免遭报复性行为),举报必须向适当的执法机构(如反贪污委员会、警方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内部指定的接收渠道提出。
提供足够细节:举报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例如涉及的活动类型、相关人员身份(如可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任何可用证据(如有)。
愿意核实身份:在某些法律框架下,为了启动保护程序,吹哨者需要向接收机构透露自己的身份,以便进行核实,尽管其身份信息通常会受到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