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今天巫统对回刑法是支持的意义

什么是修正法案?也就是说原本已经有的再修正,这是其一。
宪法规定,刑法不属于州权限,州通过回刑法,抵触中央政府的权限,也违反宪法,其实视为无效,这是其二。
所有巫统州议员,今日罕见的与伊党站在同一立场,支持《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这是其三。
也就是说,就算抵触宪法,但巫统今天的决定延伸了一个立场,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就是中央政府或选择接纳如此的法案。

现在,很有趣的一个表决权,那就是国阵代表中的巫统把属于中央决定的权力,交给州立法,而且是同意政治对手决定一个抵触宪法的决定,逻辑上倒反了!

我这样讲好了。
一,回教徒与非回教徒面对不同的刑法?
二,非回教徒是受害,如何起诉回教徒?
三,依据通过内容,任何人进入丹州触犯,才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州没有。意思是一国两制?
四,巫统把属于中央决定的权力,交给州立法,未来是否意味州政府剥夺中央政府的决定权,例如决定公共交通,组织治安队等,是不是不违反如此原则?
其实,我很好奇,到底违反宪法的丹州政府,还算合法?
但现在司法到底会不会依据州权限与中亚政府的权限,到底现在如此的法律通过,如何执行?一谁执行?丹州政府自己有司法审判权?
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必须回到宪法看丹州立刑法的意义。

(更简单说,州无权限的法律,什么法院可以援引如此的法律来执行?)

任何法律,与宪法抵触,视为无效;整场州议会的决定或许只是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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