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8日星期六

私了对比公断

一个采取私了的模式的社会,必然产生人治的效应。
人治的局面,必然缺乏一定问题操作模式与公定标准,结果解决问题的模式其实处在非常敷衍的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处理模式。
私了,本事就是操纵法律。延伸贪污,也助长不能营造公断,相对而言没有原则立场的妥协,造就问题恶化,陷入困境,且问题循环。
避免属于法律范畴的事物被单元与简单了事,最终最不敌的是官僚主义怠事。
有法诚如没法,公断不能彰显公义,求官不如求己。
法律之所以得以操作,司法原则必须处于公平合理,且必须具有维护公义。
避免人治,形成法治;除了人的态度,还必须是法治处于成熟。
执法者诸如警方可以劝报案者销案了事,刑事罪犯得以逍遥法外,这也是司法缺乏公允。
有如此销案了事的执法者,必须遭到严厉惩罚,甚至毫无疑问把这执法者去职。执法者操纵审判,本身就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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