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8日星期一

小振忠案的迷思

依据事态发展迄今,警方停留在小振忠是坠落沟渠与召集父母家人与亲戚做进一步虐待指责。我相信父母亲管教孩子们可能比较严厉,又或者使用些许鞭策的教育。但是,外人岂有把外观当事实,毕竟整个事态反倒更容易被媒体报道与一些外人观点所模糊。如果是虐杀必然出现新致命伤口与伤痕。

问题关键在于尸体寻获,DNA已经确认死者是小振忠。

当时在寻获尸体与验尸报告阐明小振忠尸体没有明显伤痕,这恰好证实虐待指责本身就有疏漏,再者小振忠尸体如果真是坠落沟渠,如何形成没有明显的新伤痕,难道坠落不构成任何撞击?单凭简单逻辑,就可以推翻警方依循的调查路线,何其单薄。

就算警方召集父母家人与亲戚做进一步虐待指责,是确认这指责,问题却出现一个如此的场景,不可能符合逻辑推演与死者失踪有直接关系。

死者父亲工作地点靠近案发,住家却远在莎阿南,小死者如果经常跟随父母出入,不可能在6岁男童的阅历,完全对于该区域一无所知。如果,小死者鲜少出入该地,面对与父母离失的局面,往往都是呆滞与停留;出现远离父母亲停车位置的可能,只有一小死者相当熟当地,推测走着找父母的可能性比较大,被人带着走的几率远高于一切。

一般浮尸不可能让死者双目失踪,就算双目失踪,也不可能排除人为。

警方把调查角度停留在坠落沟渠与虐待指责,反倒没有积极的选择另一可能性,一个接近没有明显伤痕小振忠尸体。恰好比较容易排除坠落沟渠进而水流到河流的说法,至少遭受相对撞击。除非有人扔入河流或已经窒息死亡后推入河流,这些肯定几率比较高。

舍弃如此调查,把警力先消耗在未来可以调查的项目中, 小振忠案造成的迷思,不才是警方的工作,把他杀纳入,不才更符合事态发展?

小振忠案,绝非个案。环顾马来西亚不断发生孩童甚至成年人失踪的案件,不可谓不咋舌。如果失双目是人为的,凶手可谓非常凶残。如此的孩子不过离开父母亲不过数小时就出现如此的悲剧,我们不禁质疑警方办事不力。

试问,如果一个非集团作业的贩卖人口存在,还是他们依据集团作业。如果人口可以轻易被掳走甚至杀害,为什么警方调查能力与破解如此杀人放火行为遏制的做法是无效的?

从贩卖人口的角度,我们不禁质疑警网的松散。如果小振忠案涉及掳人,为什么警方大费周张人肉搜寻?这无疑是打草惊蛇,更可怕的事就是败露时候,撕票伤及无辜。

反倒,从警方如此不专业办案,我们不禁又好奇警方到底是松散的办案,还是采取组织与案情结构透过情报网与深入虎穴的做法,套取密切的资讯进而掌握所有涉及罪案人的行踪。如果一个人口贩卖集团出现人口失踪的现象,为什么歹徒可以严密组织系统的规划把罪恶行径规划妥善?

为什么警方对于此类出现人口失踪的现象,束手无策?我国警方到底如何妥善安置警力,还是对于个别活跃在国内各个区域的罪案类型,罪犯背景,甚至罪恶行径线索掌握,如此单薄,这才是为什么我国治安日益败坏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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