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星期一

围捕可疑车需开枪击毙人吗?

美国不断发生校园枪械命案,同理马来西亚也不断发生警察开枪击毙案,不是执法人员开枪击毙人,就能假设为没有问题。
如果遭开枪击毙,无论死者却没有罪案背景,甚至本身没存在威胁警调安全,使用开枪击毙的手段,根本不专业。
警方手握枪械,必须更谨慎思考开枪的必要,更令人质疑的是警方未对于多次开枪击毙手无寸铁的事件给予合理解释,操纵生杀大权。
诸如年轻妈妈潘美春疑因与通缉犯共乘报失车子而遭警察开枪击毙案,警方如此仓促决定一个人生命,难道被容许?
这事件并非个案,类似问题已经重复出现。
警方有必要修正与交代整个事件来龙去脉,并且更有必要透过非致命与伤及无辜的情况下办案。
就算办案过程多可疑,我们岂有容许警方使用草率结束他人生命的手法来面对突发状态。
执法必须更有部署与全面,这些过程不外乎避免可疑汽车逃脱,更可以透过许多科技与方法部署,警方如此的“大动作”,实在叫人民捉不到“开枪守则”的底线是什么?可以如此仓促与不专业的吗?
只要做法与围捕目标或殃及无辜,开枪都属于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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