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星期六

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

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於1989年草擬、1992年正式生效。它是一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的國際公約。公約的主要目的為:
  1. 減少有害廢棄物之產生,並避免跨國運送時造成的環境污染。
  2. 提倡就地處理有害廢棄物,以減少跨國運送。
  3. 妥善管理有害廢棄物之跨國運送,防止非法運送行為。
  4. 提升有害廢棄物處理技術,促進無害環境管理之國際共識。
公約的管制對象有分為三部分:
  1. 針對應嚴加管制的有害廢棄物
  2. 管制家庭廢棄物以及其焚化後之灰燼
  3. 有害特性認定準則
此三類管制方式係由該公約的技術工作組研商後,提交締約國大會通過。
在巴塞爾公約的管制下,所有有害廢棄物的越境轉移都必須到進口國及出口國的同意才能進行。為了進一步的控制有害廢棄物的轉移問題,1995年通過了巴塞爾公約修訂案(又名巴塞爾禁令),禁止已發展國家發展中國家輸出有害廢棄物。巴塞爾公約是有效控制有害物質毒害的重要國際公約,而且具國際法的效力。然而不少分析家都擔心,巴塞爾公約因不符合世貿組織一些條款而受到挑戰,甚至削約其效力。
巴塞爾公約禁止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進行有害廢棄物的貿易;巴塞爾公約定明締約國有權禁止有害廢棄物的進口;巴塞爾禁令禁止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 的有害廢棄物貿易。這些保護環境的條款,在世貿組織的邏輯下很可能是設下貿易壁壘,又或對某些參與有害廢棄物貿易的國家出現不公平的待遇。
意識到巴塞爾公約有可能被世貿組織的條款所削弱,巴塞爾公約的秘書處已主動與世貿組織溝通,並要求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世貿組織的會議。然而,巴塞爾公約的秘書處亦表明:「世貿組織就國際環境公約(包括巴塞爾公約)的談判對巴塞爾公約的影響仍然不明朗。」
締約國大會重要決議: 自1989年起至2008年九月,巴賽爾公約之締約會員陸續增加至170個國家以及一個國際組織(歐盟),期間共計召開過九次的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其重要決議如下:
第一次締約國大會(COP1): 於1992年12月在烏拉圭召開,此次大會確認了公約未來的發展方向,要求工業化國家禁止將有害廢棄物運送至開發中國家,並禁止經濟共同開發組織(OECD)國家把有害廢棄物運送往非OECD國家。
第二次締約國大會(COP2): 於1994年3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共做出27項決議。其中最重要的是12號決議,正式禁止OECD國家將有害廢棄物運送非OECD國家作最終處理;至於OECD國家運至非OECD國家作回收或再利用者,則應於1997年底以前完全禁止。
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 於1995年9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中達成第11號決議,將COP2中之非強制性禁令修改為強制性禁令,使其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第4A條規定。
第四次締約國大會(COP4): 於1998年2月在馬來西亞召開,會中通過技術工作組所擬定之廢棄物項目清單A及清單B。此決議系作為各締約國執行公約第三之一號決議之依據,即自 1997年12月31日起,禁止將清單A所列之有害廢棄物,自附件七所列之國家(包括OECD國家、歐盟國家以及列支敦士登等國),輸出到附件七以外的國 家。並強烈要求各締約國儘早執行公約第三之一決議,在各締約國未執行第三之一號決議以前,不修改附件七之內容。有關核廢料之管理,仍依造國際原子能委員會 管制方式管理,不與巴賽爾公約內容相互重疊。
第五次締約國大會(COP5): 於1999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中通過並公布「關於無害環境管理的宣言草案和決議草案」、「關於危險廢棄物越境轉移以及其處置所造成損害的責任與 賠償問題議定書」、「2000年至2002年宣言與決議的執行之優先活動表」等多項決議。其中「關於危險廢棄物越境轉移以及其處置所造成損害的責任與賠償 問題議定書」提供了緊急協助以及傷害補償,但部分國家對於賠償金額上限與計算方式仍有意見,同時需要二十個締約國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六次締約國大會(COP6): 2002年12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中通過於塞內加爾、南太平洋、阿拉伯地區分別設立訓練與技術移轉之區域中心,另外並通過通過了「促進締約國遵守公約 之執行機制」(一般中文簡稱遵約機制),其次大會也通過了公約秘書處所提出的「巴塞爾公約十年發展策略」,並通過「區域中心之法律定位文件」,使區域中心 之功能明確並具適法性。本次大會也通過了「非法運送綱領」草案、「生化及醫療廢棄物環境無害管理技術綱領」、「塑膠廢棄物及其處理環境無害管理技術綱 領」、「廢鉛酸電池環境無害管理技術綱領」、「整體及部分拆船環境無害管理技術綱領」等多項文件。
第七次締約國大會(COP7): 2004年10月25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本次大會通過了宣示公約範圍擴大至廢棄物的產出,整體管理與處理處置,不單侷限於廢棄物之越境轉移。在拆船議題 上,正式承認廢船上含有眾多屬於巴塞爾公約管制之有害廢棄物,執行細節與法律規範將持續與相關國際組織作協調。
第八次締約國大會(COP8): 於2006年11月27日在肯亞奈若比召開,鑒於大量的電子產品更新週期越來越短,電子廢棄物多達每年五千萬噸,故本次大會重點議題即在探討不斷增多的電 子廢棄物(e-waste)處理與管理策略。最後大會除作出數項決議外,並發表宣言如下:
  1. 提升電子廢棄物清潔生產技術、綠色設計以及減少電子產品的有害物質含量。
  2. 鼓勵已開發國家將技術轉移給開發中國家,國家、區域以及國際間的電子廢棄物無害化管理之行動;支持巴賽爾公約的夥伴關係計畫。
  3. 經由建立國家政策、法律以及嚴格執行,改善廢棄物的管理。
  4. 防止電子廢棄物非法運輸。
第九次締約國大會(COP9): 於2008年6月23日在印尼巴里島召開,會中通過手機技術準則(包括綠色設計、回收、再使用、再利用以及越境轉移管理),另外則宣佈電腦夥伴計畫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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