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对于事情的判断基本准绳

中学上英文课,老师最喜欢教的句子是Do the right thing及Do the thing right。

一个是正确决策另一个的意思把事情做对,意思是纠正。

这一句话那么浅白,但是世间许多人都选择后者,而不是前者;浪费纳税人的权益,许多时候不当及矛盾的行为一再出现。关键只有一句,他们都不是做正确决策。

很多时候,我个人对于事情的判断都必须先用这两句话来判断。

一判断就会心里冒出一个大问题,为什么决策者那么笨?

有时候不是决策者那么笨,而是决策时候出现问题而不断出现纠正就可以的心态,以致政局陷入一片混乱及矛盾。

例如国阵认为霹雳州大臣案件上诉就可以胜诉,问题在于不用推翻原有的说法,改向旁门左道的自言其说,根本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依据国阵的说法,苏丹是可以开除大臣的。可以说在高院的说法上苏丹是无权开除大臣的。

国阵为了保存大臣的合法性,把苏丹是可以开除大臣的说法及做法变成确立。视乎苏丹已经是可以干政,与君主立宪制度精神违抗。

我想如果国阵赢得大臣,意味选民失去三权分立下行政的最高决策赋权基础。这事是不对的,如果成立;最高元首岂不是可以开除首相?

1 条评论:

pingjinn 说...

根据州宪法苏丹有权撤换大臣
赞比里律师:无需不信任动议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104763

备受瞩目的霹雳州务大臣双包案今早在布城上诉庭开审,申请撤销暂缓令的民联大臣尼查,未能获得五司会审。

据悉,尼查要求五司会审的信件,并没有如期呈交到上诉庭主席阿拉勿丁的手中。

吉隆坡高庭是在5月11日宣布尼查是合法大臣,但是尼查仅“复职”当了约19个小时的合法大臣,便在隔天遭到上诉庭发出庭令,暂缓执行高庭的裁决。

尼查已经向布城法庭主簿署入禀,要求撤销这项暂缓令。此案原本定在本周一开审,但如今却改在与赞比里的上诉案在今天一起审讯。

经过双方同意,上诉庭今早先聆审赞比里的上诉案。聆审的3名法官是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再农阿里(Zainun Ali)和阿末玛洛(Ahmad Maarop)。

由于这宗案件的影响深远,因此法庭坐满了采访记者与公众人士。身穿一身黑色大衣和象征霹州旗颜色的黄黑线条领带的尼查,也出席法庭审讯。

西西尔:苏丹有权开除尼查

赞比里代表律师西西尔在早上9点45分开始陈词,他强调,既然尼查已经在2月4日觐见苏丹,那么在失去州议会多数信任的情况下,尼查必须辞职,而苏丹也可以谕令尼查可以。

他强调,在州宪法第16(6)条文下,苏丹有权力开除尼查,并且委任新的州务大臣。

他说,州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必须通过不信任动议撤换大臣,而苏丹可以通过咨询其他管道,要求大臣辞职。

没明文规定需要不信任动议

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在陈词时也表示,当尼查承认州议会陷入28席对28席的僵局时,即等于承认本身失去州议会多数支持。

他继称,扣除没有投票权的议长西华古玛,如果在州议会进行票决的话,民联将以27票对国阵28票。因此,国阵将以1票超越民联。

只有当议会出现僵持不下的同等票数时,议长才能够投下关键性的一票。

他也辩称,在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文下,没有明文规定州议会必须通过不信任动议,来证明尼查失去多数议员的信任。


西西尔:苏丹有权开除尼查
总检长:民联27对国阵28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