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7日星期六

怎样看待伊斯兰教法中的“石击”、“断手”等刑法?(转载)

伊斯兰教法中对犯淫罪者要“以石击死”,对犯偷盗罪者要“砍手”,这种刑法是否太残忍?



[答复] 伊斯兰法是以“命人行善,禁人作恶”,教育为主,惩罚为附,禁戒于前,惩治于后为基调的宗教、伦理法规。它以今后两世将获得善报鼓励人们作善事,用今后两世将遭到严厉的惩罚警告人们不要干罪恶。既起到预防犯罪于先,又能惩戒已经形成的罪恶行为于后的作用。真主在《古兰经》中说:“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止人淫乱、作恶事、霸道。他劝戒你们,以便你们记取教诲。”(16:90)又说:“悖逆而且选择今世生活的人,火狱必为他的归宿。至于怕站在主的面前受审问,并戒除私欲的人,乐园必为他的归宿。”(79:37-41)
如果我们搞清了伊斯兰法的立法原则和性质,就不难理解“石击”、“断手”等这些量刑“偏重”的刑法,其意义之所在。这些刑法主要是一种警示性刑法,用于告诫人们不要作奸犯科。《古兰经》说:“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2:179)
正因为伊斯兰法的宗旨是“劝善戒恶”,所以在具体执行上,有很大的宽容性和灵活性。如:《古兰经》在讲到对犯盗窃罪应当断手,以示警戒之后又说:“谁在不义之后悔罪自新,真主必赦宥谁。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5:39)这段经文的涵义是很明确的,即只要真心悔过,改恶从善,就会获得真主的赦免,不被断手。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从宽处理。穆圣之后的第二任哈里法欧麦尔,对于在饥荒年犯盗窃罪应当断手的罪犯就没有执行断手之刑。
对于确定通奸罪,伊斯兰法也有严格的条件,必须要有目击该行为的四个证人作证,或罪犯本人招供四次,罪名方能成立。

http://zxzc.blog.hexun.com/12669691_d.html




对于这问题有另一个答复。

关于“石击”,指已婚者私通后应被当众“石击”处死。目的在于纯洁社会。这种惩罚是极其严厉的。其威慑性远远超过实际的执法。因为按经典的要求,除非自愿坦白,实际很难执行。因为它规定要有4个公正的男性穆斯林同时见到男女在作爱,圣训上提到必须见到象木棍插入眼药瓶一样清楚才可。法官还要反复问时间,地点,人物,4个见证人中只要有一人的证词有任何一点出入,法官便不可判决执法。对于自愿认罪者,法官还的提醒他是否只是触摸或接吻而已,如果他中途反悔,然后否认,哪怕在执法过程中,都当放掉他。因为穆圣说:“你们当因为各种蒙蔽而免去刑罚。”一个自愿认罪人被乱石击打的要逃跑,然后被追上处死,穆圣知道后责问弟子们为何不放了他。所以,经上记载的“石击”的案例寥寥无几。
再说,伊斯兰教国家都允许娶4妻,这之后还要私通。定死罪也不过分。对于妇女而言,如果性需要得不到满足,她可以要求离婚,教法一定维护她的利益,哪怕是古老的法学经典上都有专论。之后还要破坏社会风气,那是要受严罚的。
关于“断手”,指的是偷盗一定数目的东西,应当处以割一只手的刑法。这确实酷刑。但是效果极好。因为现实说明,对小偷处以罚款,监禁都没好效果。

http://www.china774.com/zhidao/q/q2447.htm?706676

阅读后,发现有段“对于在饥荒年犯盗窃罪应当断手的罪犯就没有执行断手之刑。”,刑法及刑罚是依据时代而定。只是,不理解回教党为什么执意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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