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

恶法

用法逾越实际情况,也是恶法;令法律成效难逮,也是法之恶本。

法的作用力存在,拿捏恰当不是恶。

这些都可以从法家学说得以理解。

例如,交通部说未扣上安全带坐牢,这是把法的作用过于放大,真正严重的罪行却未必坐牢,这也是恶法。

再者,错误的沿用法令,非法拘捕及不合理扣留,这些都是恶法。

在我眼中,断肢法的恶与否在于使用的当与失当,我觉得如此简单说比较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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