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4日星期五

防范扣留是否正当

防范扣留一般上还是可以划分有否审讯,比较争议性是无审讯扣留。

而防范扣留是一项战争下条律,沿用来保密防谍。而是不是适用于对付政治犯,如此下我们就必须视乎该国属于民主国家与否。

很无奈的,政治犯。在于“犯”这字眼,而我找到的资料显示:“非法政府轄區的持不同政見者、沒犯道德罪行而被政府操縱的法務系統非法關押或被迫流亡者,都不是政治犯。 政治犯就是政治犯罪者,是指所有不講政治道德、違反民主規則、封鎖國際傳媒、製造文化壁壘、操控法務系統,壓制國民言論、結社、出版、集會、正教信仰之自由,禁令國民參選與普選政府官員的獨裁團夥所有成員。”

http://www.999ck.com/fan/blog/2.htm

从而包含:

1, 非公眾普選的政府元首與其所有政府官員。

2, 暴力壓制公民言論、結社、出版、集會、公開表達政治意願之自由的所有行政和技術操作者。

3, 操控國內傳媒與社會輿論,封鎖國際傳媒的所有行政、技術操作者。

4, 對政治人物進行造謠中傷、謀殺陷害、栽贓嫁禍者。

5, 操縱、破壞、暴力抵制國民普選政府元首、暴力壓制國民組織成立民間團體者。

6, 貪污政務公款或專項基金者。

7, 因瀆職造成社會事故、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政務官員。

8, 操縱法務系統,妨礙司法公正的政府官員與其涉案同黨。

9, 煽動公眾情緒修築文化、經濟和政治壁壘,破壞民主政治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企圖獨裁的政府元首與其所有同黨。

10, 壓迫陷害、阻止他人競選政府元首的一切不法之徒。

11, 政府壟斷經濟或以行政之名敲詐勒索國民錢財者。

12, 操縱流氓土匪團夥與之結黨互濟的政府官員。

13, 參與、操縱、煽動、組織國民遊行的國家政府官員。

14, 非捍衛道德、推廣民主、剷除邪教動機之大屠殺的決策和執行者。

如此下,沿用防范扣留对付政敌,必须明确及正当。

而我国防范扣留恶法未仅仅是一条。

马来西亚共拟三道。

(1)《1960年内安法令》ISA
(2)《1969年紧急(公共次序及防止犯罪)法令》EPOPCO
(3)《1985年危险药品(特别防范措施)法令》DD(SPM)A

在我国这些条律下任何被怀疑涉及者,得以扣留60天,而在部长授权下得以扣留两年,且两年后可以得以延续。

这些所谓防范扣留不符合法治精神,因为无审讯扣留本身就是一项非常大的缺失。

而政治上对于政治犯的定义是笼统及含糊的。

身为民选领袖的国度,无疑是反民主的做法。

依据,民权的诠释有两大类,防范扣留恰好针对民主发展的两大类。

依据民权,一般人得以尽早获得逮捕的理由;但是基于无审讯扣留,很多时候情况变成不清不楚及不明不白,更或部长可能于权。

其二,人类本来就应该拥有的就是自由权,进行妨碍他人自由而不给予理由及期限。

这是非常反民主及不当措施。

须知道当时英政府是殖民时代从印度试验后搬到我国实行,我们必须理解这是殖民的产物。那时候我国非独立国,也没有拟定法律的权限,而今多次选举,国会真实的角色及三权分立的概念模糊。

选举沦为形式,民选代议士拥护恶法,简直就是虽民主选举,却未落实民主实况,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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