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内安令如何“防范于未然”?

看见一些人觉得防范性的必要,似乎如果内安令废除,我们无法有效先捉人。

实际上,如果一些人真的什么也没有做,只是想,法律是不是应该对付这些人。

就像一些人整天有性幻想,难道我们可以先告他性侵犯?

其实我们必须留意的是除了内安法外,还有许多类似的恶法。

单单从针对废除内安法,是不是造就一些人更有勇气犯罪。

有些人似乎这样说还合理化说不可以被废除,但是我们仔细思考如果真的是恐怖分子想进行针对社会的破坏行为,法律是不是出现有效的遏制作用。如果内安法无法遏制及防范罪犯,我想该法被错误衍生及运用的几率真的就甚于一切。

问题就像甲法律无法达成原本目的,存在的价值就局限于不是达成特定目的的范畴。

法律必须有“防范于未然”,如果喝阻的力量无效,法律只是徒然存在。

或许有人可以辩称,有人想做之前就把他捉起来。

实际上,人家想做及企划,如果真的能够证据充足,那又为什么需要先捉人,后审判?

内安法是一个超脱司法,而主掌审判权落在内政部及政府手中的法律。除了少数人成功透过司法的审核证明这法律被滥用,否则许多内安法的扣留者仍被扣留的不清不楚不明不白。

这些错误的法律沿用导致出现行政偏差,对付异己,打压反对者,脱离了行政职权范畴,容易被错用。

马来西亚1960年的内部安全法令(ISA)是实行在马来西亚的一种预防性拘留法令。立法是继承1957年马来西亚获得独立后,英国殖民所留下的法令。从本质上讲,它可以不需要任何审判和某些特定情况下逮捕任何人。


它更是一场漫长及容易被人为因素操纵的无期徒刑。

内安令如何“防范于未然”?

我们得不到答案,因为法律必须凭据证据。而证据必须是合理才能符合人性,为什么有人思考及害怕无审讯扣留在很多法律和人权常识来看,确实不合理,可是在面临国家防范措施和人权在防范的意义重大。

但是我们仔细研究许多民主国度都没有,而不是很民主的机制下却要确立这样的法令存在。

难道不是我们由于害怕造反及有人不满,而制造防范人造反与不满,这些都不是防范,而是加害。

2 条评论:

Unknown 说...

即使是修改的机会都很渺茫,就像首相说华人可以当首相一样.

废除可能会更难.

pingjinn 说...

不过,我想说一句。

如果没有滥用,什么不良的法令都不存在威胁。

如果会滥用,什么法令都会被滥用。

要遏制政治犯罪比较困难,所以我比较倾向废除。

能不能修正,这些都应该看马华及国阵其他成员党的立场及决心。

巫统仅仅占据三分一,且我想有些人也理解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