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星期三

马来西亚博客:无法跳脱人治的法治!

古代中国延续了前朝的体系,而所谓体系,从中央集权,诸侯国,封建体系,更或许多杂合的体系。整个朝代的更替,比较少见的是在司法体系的改革,从秦朝的立法严刑到清末,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的是一套中国古老的帝制。

维系这帝制,在国家版图上及治理层次上都是官僚体系的更易,而法律惩处的更易,中西方可谓大同小异。

中国一直位处在君权神授下,而天命是人民必须依循的根本。

所谓君权神授体系发展的多是从上的法则,而官就依据中央而地方,官的大小也造就中国治理的直隶,天高皇帝远,如果依据中国曾经有过诸侯的分封,草头主义也逐渐分散了中国所谓固有的官或吏。

所谓的官职,由于人治,很多时候必然人凭地位而贵,土遇肥沃而泽。

在易中天比较深谈非典型的腐败,比较鲜少点出何谓典型的政治腐败,我们可以理出,谈历史只能说过去,所谓的人治不必然是人治,反倒所谓人治是一套依附在政治体系法治下的权限的政治。

过去,我们其实面对的只是吏而非官,而古今中外最令人头疼的都是这些酷吏产生的“执法有效”!

依据人民对于阶级及能力的不同,所谓酷吏懂得“法外人情”,无非都是有好处可以捞!

所谓的非典型的腐败其实都是典型的机制疏漏,如果严刑峻法可以克制罪案,没有所谓的收买就不可能发展所谓的贿赂,而所谓的贿赂都是建立在法治的体系里头,而非建立在外头。

如果该人无权无势力,我们会花钱去收买他吗?

如果他主掌生杀大权,必然更容易导致出现腐败。

毕竟法治无法跳脱人治,所谓执法者一定是人,问题在于人如何公开的审定及把执法的有效点找出来以致令法律回复到司法有效的本质。

我们看见马来西亚回教党希望透过旧有的严刑峻法来达成宗教下的理想国度,但如果我们仔细的研读秦代的历史,就会发现过于激烈的手段是脱离现实及不适宜使用的,要法律的有效不在于如何严厉的处罚,而在于使用什么人在公开合理下审判。

如果严刑可以遏制罪案,最关键的,我们必须体认的事实是有明君,如果没有明君的出现,而我们一味以为严刑峻法可以达到有效治理国家的目的,这无疑是自欺欺人。

依据,明末的历史,我们可以看见许多严刑的酷吏,我们更可以看见历代的许多文字冤案,这些都是严刑下的错误。

我们如果想导正政局,不在于是否依据过去我们宗教的说法及做法,反倒我们必须了解到严刑峻法或可能导致更大的专制及腐败。

法治无法跳脱人,而执法的公正,执法的有效率,遏制贿赂及贪污,回教党如果认清什么是回教理想而非执意于古法练钢,殊途同归的理想,也是宗教的感召,人人都有福了!

没有评论: